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本標徠准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衛生部關於下發《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衛醫發(1994)第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委衛生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現將我部制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衛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是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按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
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一部分 醫院基本標準
綜合醫院
中醫醫院
中西醫結合醫院
民族醫醫院
專科醫院
口腔醫院
腫瘤醫院
兒童醫院
精神病醫院
傳染病醫院
心血管病醫院
血液病醫院
皮膚病醫院
整形外科醫院
美容醫院
康復醫院
療養院
第二部分婦幼保健院基本標準
一級婦幼保健院
二級婦幼保健院
三級婦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鄉、街道衛生院基本標準
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第四部分門診部基本標準
綜合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
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民族醫門診部
專科門診部
口腔門診部
整形外科門診部
醫療美容門診部
第五部分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中醫診所
中西醫結合診所
口腔診所
美容整形外科診所
醫療美容診所
精神衛生診所
中小學衛生保健所
衛生站
第六部分 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二、人員: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三、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查床 聽診器
體溫計 血壓計
身高體重計 接種包
出診箱 至少50支各種規格注射器
藥品櫃 有蓋方盤
消毒缸 高壓滅菌設備
污物桶 資料櫃
健康宣傳版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五、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七部分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標準
口腔病防治所
職業病防治所
職業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標準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臨床檢驗中心基本標準
市(地級)臨床檢驗中心
省臨床檢驗中心
部臨床檢驗中心
第徠十部分護理院、站基本標準
護理站
護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