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西印度公司

荷蘭西印度公司

荷蘭西印度公司(De Geoctroyeerde West-Indische Compagnie of West-Indische Compagnie )簡稱wic,是一個模仿東印度公司模式建立的跨國殖民貿易公司。

在1675年,由於對奴隸交易的高需求,尼德蘭議會決定第二次批准西印度公司的成立,史稱第二西印度公司或者新西印度公司。

第二西印度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處理奴隸和貴金屬的貿易,其貿易額的75%來自重金屬,13%來自奴隸貿易。在1674-1740年間,西印度公司擁有383艘船隻用於奴隸貿易。其貿易路線主要是由非洲的黃金海岸將奴隸運往蘇利南,博比賽,和聖馬騰,再以200盾(相當於當時一個中產階級一年的收入)的價格出售給中間商,隨後帶著新大陸的糖回到荷蘭本土進行貿易,再南下非洲,形成三角航線。到了1792年,由於荷蘭國民收入下降導致重金屬和奴隸需求的大大降低,第二西印度公司因為債務危機而解散。1800年第二尼德蘭王國為了扭轉劣勢,企圖發展第三西印度(第三軍事工業)計劃,但該計劃最終由於財政危機而失敗。荷蘭西印度公司從此成為歷史。

公司簡介


荷蘭西印度公司主要進行奴隸,貴金屬,煙草,糖貿易以及海盜、殖民業務。其主要活動範圍包括西非,整個美洲和大西洋北方。成立之初只是為了打破西班牙及葡萄牙對西方貿易權的壟斷,已及將對西戰爭的壓力從本土轉移到泛大西洋地區。在十七世紀初期到十八世紀曾對整個西半球的貿易,殖民,海盜等各方面擁有巨大的影響力。

發展歷史


大西洋區域的航線和貿易托爾德西拉斯條約後分別分配給了兩個天主教國家,即西班牙和葡萄牙。但在16世紀末期兩國的壟斷受到了挑戰。英國和荷蘭越來越多打破了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亞洲的壟斷。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港口開始封鎖聯省共和國船隻后,荷蘭開始表現出對奪取大西洋貿易權的濃厚興趣。
當1602年的東印度公司成立后,似乎有商人對阿姆斯特丹附近的壟斷封鎖表示不滿。他們要求由負責地圖,地球儀和導航儀器的弗拉芒大臣Piet Plancius開始對探索東北或西北進入亞洲的航線進行籌備工作,以規避壟斷。並於1609年在新英格蘭尋找西北航道,以求獲得通向亞洲的新航道。但是他們的對手在1615年找到西南航線火地島來規避東印度公司的壟斷。
北大西洋(北美),Adriaen Block 在1611年和1613年之間,三次到達哈得遜河。因此和皮貨商Hans Hunthum 發生矛盾,隨後的1614年裡,Adriaen獲得了4年專利權。在此4年後,Adriaen的專利權並沒有獲得延期以及當時歐洲對毛皮的高需求,導致了該航線一直處於混亂中,直至1621年,西印度公司正式在此建立據點。
在非洲方面,荷蘭人在巴爾塔薩的毛赫龍建立了第一個與非洲的貿易據點,由此提供了對非洲貿易機會。並於公元1600年左右,開始介入Loanga王國對銅礦石的貿易。1612年位於黃金海岸的荷蘭堡落成。
在盛產鹽,糖,煙草的加勒比海,西班牙要求荷蘭承諾退出亞洲和非洲以換取和平條約,並且反對西印度公司的成立,荷蘭接受了此項條約。在隨後的12年和平時期,荷蘭商人 Johan van Oldenbarnevelt 開始對新大陸進行貿易與交流,但是其結果是西班牙以外的所有外國輪船都陷入了危險的處境。直到1616法拉盛的市長提出了在該地建立據點的建議。
兩年之後的1618年,莫里斯將軍開始再次尋求獨立和恢復與西班牙的戰爭。1619年,他的對手溫和派的Johan van Oldenbarnevelt被斬首。兩年停火期滿后,在1621年西印度公司正式成立。
西印度公司參照東印度公司的模式,由五個分部(五個大商會,分別隸屬於北方七省中的四個省)組成,分別是阿姆斯特丹(荷蘭省)、西蘭鹿特丹(荷蘭省)、格羅林根及和弗利茲蘭。他們的專利權為24年。由十九紳士掌握實權,在1623年的股權競爭中政府和東印度公司以100萬盾的投資成為最大股東。西印度公司和東印度公司的區別在於,在戰前的西印度公司並沒有權利自由組織傭兵,在組織軍力之前,需要向聯省議會提出申請。在1621年12月,與西班牙的停戰期滿,荷蘭鷹派強力發動對西戰爭並授權西印度公司自由組織傭兵。在西印度公司方面私掠船本就是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在戰時武裝士兵更具有抵禦西班牙船隻的重要意義。在1624年後,幾乎每艘船隻上都載有40-50名武裝士兵,每當發現可疑船隻時便對其進行扣留。同年西印度公司一隻艦隊企圖在聖薩爾瓦多取勝,但是遭到慘敗。至於1628年piet hein 截獲寶船之事,完全是現代人的杜撰。
在1629年,荷蘭政府授權西印度公司對新荷蘭殖民地進行全面管理。在De sluwe Blommaert試圖在新瑞典獨立失敗后,西印度公司的注意力開始轉向荷屬巴西。1630年,西印度公司成功征服了巴西的部分領土,但是由於戰爭消耗了西印度公司過多資源,從而導致了其在1636年的實質破產。
1645年,在面臨合同到期與巴西戰爭危機的西印度公司試圖與東印度公司合併,但遭到否決。阿姆斯特丹商會也對西印度公司失去了興趣,並不準備對這個泥潭投資。阿姆斯特丹商會對西印度公司態度冷淡的原因主要是聯省政府遲疑不定(由於與葡萄牙的友好關係)與殖民地的巨額虧損。最終,在1647年,東印度公司對西印度公司注資150萬荷蘭盾,以幫助其脫離困境。次年,巴伐利亞合約簽署,劫掠西班牙船的海盜業務被迫中止。而荷蘭和西蘭的商人也都轉向漢堡、丹麥和英國的商人合作,導致該公司在競爭中一直處於下風。在1649年-1668年間,西印度公司主要進行黃金和奴隸的貿易。到了1674年,長期虧損的第一西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主要殖民地


新荷蘭(Nieuw-Nederland)荷屬安德列斯和阿魯巴 至今依然屬於荷蘭(De Nederlandse Antillen en Aruba)波多黎各兩個貿易據點(Puerto Rico)維爾京群島(De Amerikaanse en de Britse Maagdeneilanden).委內瑞拉部分據點(Venezuela)多巴哥島(Het eiland Tobago)蓋亞那(Het huidige Guyana)蘇利南 至1975年依然是尼德蘭聯合王國的一部分(Suriname, tot 1975 deel van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法屬蓋亞那( Frans-Guyana)荷屬巴西(Nederlands-Brazilië)阿爾 茅利塔尼亞.( Arguin in Mauritanië)戈雷,在塞內加爾的島嶼(Gorée, een eilandje van Senegal)黃金海岸(Goudkust)在聖多美普林西比和安諾的島嶼(De eilanden Sao Tomé, en Annobon)科里斯科島(Het eilandje Corisco)安哥拉納米比亞( Angola en Namibië)聖赫勒拿島(Het eilandje Sint-Helena)阿卡迪亞(Acadi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