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質理論
G.W.奧爾波特提出的人格理論
特質理論(Trait Theory)。所謂特質是指一種可表現於許多環境的、相對持久的、一致而穩定的思想、情感和動作的特點,它表現一個人人格的特點的行為傾向。
特質理論
首先創立人格特質理論的是美國心理學家G.W.奧爾波特。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發展》中提出,特質是人格結構的核心部分,是“一種廣泛的相似行為的傾向系統”,它與“相同刺激”和“相同反應”等要領類似。也就是說,任何情境,當它對個體具有同等意義時,就會激起個體的某種傾向,從而產生各種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特質指“一種種經心理結構,這種結構使個體能夠對許多作用相同的刺激進行反應,並且激活和引導相同形式的適應行為或表現行為”。奧爾波特的特質政府比較嚴謹。比如,他曾強調:“特質理論只有考慮和解釋個體行為的多樣性,才是正確的理論,環境壓力、作用以及衝突的內在心理因素可能阻滯、歪曲或壓抑特質表現出來。”特質是個體眾多行為中最穩定的部分;從行為中可以預示人的特質,但必須根據以下三個標準:(1)行為發生的頻率;(2)行為發生的情境;(3)行為發生的強度。
奧爾波特把特質區分為個體特質和共同特質。個體特質是某個特定的個人具有的那些特質其特徵與共同特質有相似之處,共同特質是許多個體共有的那些特質和共同特質的區別主要取決於被說明的對象。任何群體都能用它們的特質加以描述,例如,可以把一個群體描述為友好的、攻擊的或聰慧的群體;同理,任何個體也能用他或她具有的特質加以描述,例如,可以把一個人描述為友好的、攻擊的或聰慧的個體。當特質用來描述一個群體時就稱為共同特質,而當它們用來描述個體時就稱為個體特質。奧爾波特認為,他的這種區分基於下述的觀點:“個體特質精確地反映了人格,而共同特質反映了個體所必須歸屬的種類。”只有對一個人的生活作大量的研究才能規定出其個體特質。一旦作出了規定,它們又可按強弱分為首要特質、重要特質和次要特質。同樣,個體特質其贛程度各不相同,這樣就有可能分成“動力”傾向。奧爾波特曾指出:如果深層的個體研究必須證實各種個體特質的話,那麼對於比較研究來說,共同特質也就足夠了。當然,奧爾波特並沒有否定個體間的比較,他還認為人們可以通過個體間的分析來加強比較。
1966年,奧爾波特發表了《再論特質》一文,重新肯定了自己的觀點,即特質在人格心理學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指出,“特質”是一個一般術語,可以用來描述皮層的傾向、亞皮層的傾向或態度的傾向,這些傾向能夠防止或激發特定的階段反應。特質也是唯一可見的階段反應,該觀點在至今神秘的動力結構的領域中比較流行。奧爾波特承認特質理論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簡單從事了”,因為以前的觀點忽視了社會因素和情境因素;一個完善的理論必須把內在系統(特質)和外在系統(環境)聯繫起來。心理學家J。B。坎貝爾認為:特質始終是奧爾波特所關注的對象,他的啟髮式的現實主義是以下述論為基礎的,即每個站在我們面前的人都有有泛化的行為傾向(特質),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去科學地判斷是什麼行為。
有關特質的第二個重要理論是由R。B。卡特爾提出來的。在其理論中,特質指一般行為傾向。卡特爾認為,“語言人格球體”或“語言人格範圍”(比如,奧爾波特從英語中提取出4500個特質名稱)包含了所有的人格。在這一點上,卡特爾的理論同奧爾波特的理論產生了關聯,但是,卡特爾的特質在很多重要方面與奧爾波特不同。第一,卡特爾接受奧爾波特關於特質有個體特質和共同特質之分的說法,不過,卡特爾更關心後者。第二,卡特爾把特質區分為表面特質和根源特質。前者指一組相關的表面的人格特徵,所有這些特徵並不都取決於一個根源;後者指基本的和為傾向,傾向的水平是由一個根源決定的,這個根源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後天的。第三,卡特爾引進了因素分析,把人格的特質因素縮小到只有幾個表面特質,再把表面特質縮小到幾組因素或根源特質。這些根源特質是人格的基本結構單位,既可用以描述個別差異,也可用以預測行為。預測行為需要通過一個“說明程式”,即個體的每個根源特質的分數可由“情境指數”來表示,這個指數顯示了特質與興趣行為的關聯性。第四,卡特爾給根源特質分別規定了三種數據類型或人格學習模式:
人格心理學31
L數據指對真實世界行為的記錄或同伴的評定;Q數據指自陳信息;T數據指通過假定方式所確定的用以衡量人格的客觀行為任務。第五,在進一步區分與奧爾波特有關的支力-風格的判別之後,卡特爾又對動力特質(決定追求何種目標)、氣質特質(以何種方式追求目標)和能力特質(影響著如何有效地追求目標)進行了區分。
在《人格與動機的科學分析》一文中,卡特爾總結了因素分析的研究成果。他歸納了16種L和Q數據範圍內常見的根源特質,有7種新型人格因素只存在於Q數據中,當23種Q數據的根源特質被析因時,就會出現21種次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高級因素中最強的兩個因素,即外傾性和焦慮,同時出現在其他的特質模式中。在這方面,卡特爾及其同事編製了400餘種客觀測驗。有關T數據結果的因素分析產生了根源特質的21種初級因素。這21種因素沒有一個成為L或Q的根源特質,雖然其中有4種因素與Q數據的次級因素相對應。卡特爾認為,他的根源特質可用來對人格特徵作基本的全面的分類,因為“人類的一切主要的整體特質結構不可能避開由L,Q,T數據為中介所構成的網路。如果從詞典中抽取一個詞(比如權威人物)或在心理學中找到一種行為(比如衝動性),就斷然地造出些特質來,這種方法實在太陳舊了。
H.J.艾森克的特質理論與奧爾波特和卡特爾的特質政府不同。他的研究工作集中於類型,而不在特質。把特質理論置於類型的基礎之上,其原因有兩個:(1)特質不是各自獨立的,各特質之間有較高相關,因此不易作系統的描述和斷言性的探討,類型則無此問題;(2)前人在特質水平上的研究,雖用相同方法,但常常遇到不能重複做出的情況,而從類型要領所做的實驗和測試大都可重複做出。
艾森克提出了三種類型:內傾-外傾、神經質-穩定性、精神質。內傾-外傾的術語來自精神病學家C。榮格的著作。英傑格的主要貢獻在於將內傾-外傾的連續與相應的神經症聯繫起來。艾森克繼承了這一思想,並認為內傾-外傾與神經質具有極為重要的關係,與精神質也可能有關係。神經質的術語來自R。惠特1965年的一本著作。惠特認為一般稱之為神經症性的、疑病的、歇斯底里的疾病,其性質與原因實際上是神經上的非正常狀態,它們是情緒障礙。艾森克受此啟發,把神經質與體質因素上的人格變數--情緒性聯繫起來,以神經質代替情緒性。精神質是獨立於神經質的,它具有倔強固執、粗暴強橫和鐵石心腸等特點。精神質與神經質可以用連續體表示,它們都是從正常範圍過渡到極度不正常的一端。連續體沒有中斷,不出現質的差異。
艾森克的三種類型基於特質組成部分之間的關聯,因此,在邏輯上,類型就是卡特爾的高級因素。艾森克的內傾-外傾和神經質這兩個類型正好與卡特爾次級Q因素的前兩個因素相應。這說明艾森克和卡特爾兩人儘管各自從不同角度開展研究,但兩人的模式是一致的。另一個相關模式是由J。P。吉爾福特提出的。吉爾福特是在特質理論這一領域內進行探索的早期研究者之一。他在1934年發表了一篇題為《在典型的內外傾測試中有關因素的分析》的論文。1959年,他又出版了《人格》一書,把特質定義為”一種個體區別於他人的恆定的方式“。1975年,他又提出了三個水平的層次模式,其中含有10種因素特質。
D.麥克萊蘭也提出過一種特質模式,認為特質是有中心的,但不是獨特的作用。在麥克萊蘭看來,描述人格必須有三種結構:動機、圖式和特質。特質是”獲得性傾向,也是個體依據其原先在類似情境里,在相似的動機驅使下,一定程度上所作出的成功反應而做出反應傾向“。他還確定了15種基本特質,並根據運動、思考、展示、發泄、對抗和遵奉等反應系統進行分類。這種作為穩定反應系統的特質概念與奧爾波特所表達的特質要領和卡特爾的氣質特質相差無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界說中的措施排除了某種顯而易見的可能,也即在所有情境或環境中,人的行為方式將是固定不變的。
最後,需要提一下R。斯塔納的論文《特質是相互關聯的:政府分析和實驗論證》。在這篇論文中,斯塔格納贊成把特質作為心理學的必要就量。同奧爾波特和麥克萊蘭一樣,斯塔格納主張”物質應被視為一種圖式或一種認知規則,它在從屬於該圖式或規則的各種情境中引導著行為……從特徵或結果考慮,特質也相當於一種認知過程“。這一觀點與社會學習政府和”交互作用“模式相仿,認為特質可以用為”概括了的期望“,這決定進入還是避開那些情境,決定何種事情什得獎賞或令人厭惡。可此,特質分數與個體為了堅持其行為方式所隨的情境壓力的強度有關。斯塔格納重申了卡特爾的觀點,認為可把特質視作”認知-情感的深層結構“(比如根源特質),它也可能轉化為各種各樣的可見的行為傾向(比如表面特質)。另外,對斯塔格納來說,特質還具有更進一步的作用,那就是”了解已確定的特質模式比了解特定的情境往往更能精確地預測行為“。
以W.米歇爾為代表的一些批評家對特質理論產生異議,這些異議集中反映在米歇爾1968年所著的《人格和評價》一書中。概括地說,有三個方面的批評:(1)對特質的考察未能發現它們具有高度概括化的行為傾向,因此,作為廣泛反應傾向的特質概念便就此產生動搖;(2)把特質作為行為的起因理由不中,因為它容易導致”循環論證“的特點,即特質源自行為,而同時又被用來”解釋“行為;(3)特質理論顯然忽略了環境條件或環境刺激在形成行為規則方面的作用。
面對這些批評,奧爾波特等人也根據他們的特質理論及其研究結果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首先,奧爾波特和麥克萊蘭都指出,在他們的特質理論中,就所有情境中的所有特質而言,沒有理由指望一個人的行為永遠不變,也沒有理由在一個增本中保持特定的等級序列。所以,兩個被主試認為完全”有相容“的行為可能在一個特定的被試身上完全一致。當然,不能確保這兩種情境都恰巧引發特定的行為傾向。在諸多情境中,行為的一致性也許被深刻地視為一種主體範圍內的現象,而非超越主體的現象。另外,人們也許只能見到很少一部分特質具有一致性,它們是人類中”中心的“或”主要的“特質。應該承認,米歇爾等人的批評有可取之處,特質的一致性,不論是被界定的還是被推斷的,都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後來,D。J。本姆、A. 阿姆(1974)和布里夫(1982)等人的論文提供了與上述特質模式相一致的必要數據。
其次,針對第二個批評,學者們就特質是否可以作為行為產生的原因展開了討論。艾森克在其《人類人格結構》一書中認為,特質”僅僅是一種描述變數,就好像物理學家精心設計的各因素的階段表格……[社會性特質]並沒有胡亂解釋為什麼有些人要比其他人更具社會性。然而,如果找不到描述性問題的答案,那麼也就根本不可能提出有關起因的問題“。此外,威金斯強調特質是”失落了的原因“。它們的存在需要一種科學的解釋,而不是提供一種科學解釋。這樣,關於特質理論的歸因循環論的批評就漸漸平息了,因為特質已被社作概括化了的傾向,可以針對各種情境,也可以產生其他的行為。
再次,特質理論家還指出,那種認為特質模式忽略了環境的說法也同樣值得商榷。事實上,奧爾波特和卡特爾等人在給特質以高度重視的同時,也承認環境的重要作用。卡特爾藉助”說明程式“提出特質的強度等於反應量除以刺激量;奧爾波特則通過等量要領認為”我們應該把特質視作可能的行為系列,在此系列中,特質依情境需要而被激活“。特質理論家根據特質來說明人格結構,同時,他們也認識到預測行為需要把人格與情境變數結合起來。
定義
特質理論是現代西方人格構成的一種主要理論。這一理論認為人格由許多特質要素構成,特質是構成人格的最小單位,是激發與指導個體的各種反應的恆常的心理結構。
產生
奧爾波特是美國著名心理學家、現代個性心理學創始人之一,也是特質理論的始創者。他在1929年第九屆國際心理學大會上發表了題為《什麼是個性特質》的論文,提出將特質作為個性的基本單位。他把人格特質分為共性和個性兩類:
共性特質是在某一社會文化形態下大多數人或群體所具有的共同特質,如蒙古族的豪放、維吾爾族的活潑等。
個性特質是指個體身上所獨具的特質,可分為3種:首要特質是一個人最典型、最具概括性的特質,如多愁善感的林黛玉;中心特質是構成個體獨特性的幾個重要特質,在每個人身上大約有5—10個,如林黛玉的清高、率直、聰慧、孤僻、內向、抑鬱、敏感,都屬於中心特質;次要特質是個體不太重要的特質,往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表現出來。
概述
奧爾波特開創的特質理論發展到四十年代,面臨著兩個問題:(1)決定個性的是哪些特質?(2)用什麼方法來確定特質?出生於英國的美國心理學家,著名的個性心理學家和特質論者卡特爾在這兩個方面都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卡特爾的人格特質理論的分類
表面特質(surfacetraits)指從外部行為能直接觀察到的特質。
根源特質(sourcetraits)是指那些相互聯繫而以相同原因為基礎的行為特質。
體質特質(constitutionaltraits)由先天的生物因素所決定。
環境特質(environmen—tdtraits)則由後天的環境因素所決定。
動力特質(dynamictraits)是指具有動力特徵的特質,它使人趨向某一目標,包括生理驅力、態度和情操。
能力特質(abilitytraits)是表現在知覺和運動方面的差異特質,包括流體智力和晶體智力。
氣質特質(temperamenttraits)是決定一個人情緒反應的速度與強度的特質。
領導特質理論主要是研究一名優秀而成功的領導所具有的內在品質與領導相關行為及績效方面的關係。領導者的主要特質包括:智力水平、自信心、決心、正直、社會交往能力。
現今領導者
20世紀早期領導特質研究主要是要確定成為領導者的決定因素。這個理論被稱為“偉人”理論。20世紀中期,領導特質理論受到了挑戰,當時,大量的研究使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具備某些特質確實能提高領導者成功的可能性,但沒有一種特質一定就是成功的保證。因此,認為領導並不是個人所擁有的可以量化的東西,它與社會情境中的人際關係有關。雖然與領導有關的個人因素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這些研究者堅決主張這些因素應該是與情境的需要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