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指標指數

經濟、統計學科的名詞

數量指標指數亦稱“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總量指標綜合指數”。反映現象總的規模和水平變動情況的相對數。如,職工人數指數、產品銷售量指數等。根據同度量因素所選時期的不同,可以得到不同的數量指標指數。

簡介


由於使用價值、計量單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沒有經濟意義。為了解決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問題,得到反映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個別現象數量的總量指標,就需要引入一個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為能相加的現象,這個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根據同度量因素的固定原則,其同度量因素應是質量指標,固定在基期,才能進行不同時期的產量對比分析。如果用報告期價格作同度量因素,由於報告期是不斷變化的,作為同度量因素的價格也不斷地變化,無法通過各個時期數量指標的對比來說明產量的變動。另外,從指數體系的要求來看,總量指標指數等於數量指標指數與質量指標指數的乘積,數量指標指數也就只能用基期的價格作同度量因素了。

編製


現以銷售量指數為例,說明數量指標指數的編製方法。
例:根據表1三種商品銷售量資料和價格資料計算商品銷售量總指數。
商品名稱計量單位銷售量價格(元)銷售額(元)
基期q0報告期q1基期p0報告期p1q0p0q1p1q1p0
千克
1000
2000
3000
1150
2200
3150
100
50
20
100
55
25
100000
100000
60000
115000
121000
78750
115000
110000
63000
合計260000314750288000
銷售量個體指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kq——數量指標個體指數;
q1——報告期數量指標;
q0——基期數量指標。
三種商品的銷售量個體指數分別為
甲是;乙是;丙是。通過計算個體指數可以看到,三種商品的銷售量的變動幅度是不同的。
式中,“ ”表示銷售量綜合指數,分子是報告期銷售量與基期價格計算的總銷售額,分母基期的銷售額。
三種商品銷售量指數計算如下:
計算結果表明三種商品銷售量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長使銷售額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加而增加的銷售額為
(元)
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同度量因素所屬時期的選擇,除了採用基期以外,也可以採用某一固定時期。用符號“ ”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pn——某一固定時期的價格
比如,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利用固定價格編製的工業產品產量指數、商品銷售量總指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