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
國際公約
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係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係的其他關係,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國際貿易法
一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範。這是主要的規範。
二衝突規範: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範時使用。
三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範。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
國際貿易法關係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國家。
①貿易的自由化原則;
②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
國際貿易法關係,原屬涉外民法關係。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係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衝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係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衝突規範(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頻繁,用衝突規範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係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係的數量與複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係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誌。
國際貿易法的範圍,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係: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係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係,專門調整這類關係的規範,屬於國際貿易法規範。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係,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係,包括:①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運輸關係,又包括國際貨物的海上、空中、鐵路、公路、河道等各種運輸關係,內容為提單、航空、鐵路、公路各種貨物運單中的託運人(或發貨人)、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②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關係,又包括海、陸、空的貨物運輸保險關係,內容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單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見保險法)。
③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和結算關係。內容為各種支付方式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見國際結算)。④專門解決國際商品買賣爭議的調解或仲裁關係。內容為在調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仲裁人員、申訴人、被訴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調整以上各種附屬於國際商品買賣關係的規範,也都屬於國際貿易法規範。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範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範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範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係。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覆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后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后,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后,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係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
一: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二: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三: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四: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範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係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這4年中作出了多項有關國際貿易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年)、《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年)。這些司法解釋確立或豐富了我國在相關領域的法律規則。而2009年通過的《保險法》也對國際貨物保險合同有重要影響。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正在起草、制定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草案)》,具有濃厚的貿易色彩。它不僅涉及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關係,而且還規範提單轉讓關係,為我們進一步認識運輸中的相關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書名:國際貿易法
作 者:陳治東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04月
ISBN:9787040254648
開本:16開
定價:34.00元
內容簡介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亦是作者20餘年國際貿易法教學、研究成果以及國際仲裁實踐經驗的總結。在全書內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是整個國際貿易法的核心,所以寫得最為詳盡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就相對簡寫,註釋和案例等相對簡略。此外,將運輸和保險列為一章,除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就不再介紹航空運輸保險和鐵路運輸保險。此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現代保險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鐵路運輸保險並無特殊性。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既可供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務、司法部門以及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參考使用。
圖書目錄
第一章國際貿易法概述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
第三章國際貿易慣例
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
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
第六章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制度
第七章國際商事仲裁製度
書名:國際貿易法
作 者:王傳麗 主編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10-1
開 本:16開
ISBN:9787562035473
定價:¥46.00
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王傳麗,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前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中心主任。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兼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認監委認證認可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專著和主編成果主要有:《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條文釋義》、《反傾銷調查中的公共利益》、《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貿易法——貨物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國際貿易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中國合同法》等。發表的主要論文包括:歐洲法院司法獨立性對歐洲一體化的貢獻,發展中國家債務與發展權,中韓雙邊貿易協定構想,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探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兩岸四地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若干法律問題,國際經濟法與公共利益,改革開放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市場准入與反不正當競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商標權與灰色市場,劃撥的法律問題,WTO協議與司法審查,WTO爭端解決機制——兼評貿易報復,中國反傾銷法的回顧與前瞻,WTO——一個自給自足的法律體系——兼評兩岸四地經貿關係的新發展,后WTO時代國際貿易法的新發展等。正在主持的科研項目包括:WTO與國際勞工核心標準權利研究、WTO農產品協議與農產品貿易規則、歐盟法院司法獨立性在歐洲一體化中的作用等。
目錄
上編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制度
第一章國際貿易法總論
第一節國際貿易的經濟學理論
第二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國際貿易法的主體與基本原則
第四節國際貿易法的研究方法
思考題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慣例
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四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第五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第六節違約救濟
第七節貨物所有權與貨物風險的轉移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四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律制度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第二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三節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方式下的保險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第二節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六章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國際貿易爭議概述
第二節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節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司法方法
思考題
必讀法規
下編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對外貿易管理措施
第一節關稅措施
第二節非關稅措施
思考題
第八章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
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GATT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法
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第九章 區域貿易協定
第十章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美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