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3月30日通過。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8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0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1號)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4日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製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城市應當依託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對流動人口實行國家統一的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等證照時,發放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並在證照辦理后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節育措施的落實、獎勵政策的兌現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計劃生育實施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並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的格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后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后,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三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准的服務範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註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或者非法摘取節育器。
第四十一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四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三條 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併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鑒定為節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6月17日、2014年3月28日兩次修正。《條例》的施行對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穩定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和保障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以下簡稱全面兩孩政策),促進人口均衡發展,適應我省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不斷深化的新形勢,亟待修訂《條例》。
一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作出了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決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依法落實全面兩孩政策,亟需修改《條例》,對我省現行生育政策有關條款進行完善,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在我省依法有序平穩實施,切實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二是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需要。我省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推行計劃生育以來,全省累計少生育4000多萬人,人口增長過快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緩解了對資源環境的壓力,促進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但隨著人口增長狀況的變化,老齡化、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勞動力資源減少、社會贍養係數提高等結構性、區域性、長期性問題開始顯現。在平穩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基礎上,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有利於從長遠解決我省人口發展面臨的問題,有利於優化人口結構、增加勞動力的供給、減緩人口老齡化壓力、促進人口的均衡發展,有利於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和諧。
三是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的需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需要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統籌推進生育政策、服務管理制度、家庭發展支持體系和治理機制綜合改革,加強公共服務供給,提高生殖健康、婦幼保健等服務水平,加強便民服務,方便群眾辦事。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以法治方式推動和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也需要修改《條例》相關內容,以進一步健全計劃生育治理體系,提升計劃生育工作治理能力。
二、修改過程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之後,按照依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要求,我省正式啟動修法程序。省衛生計生委前期進行了相關調研、方案論證,並對政策實施可能引發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了應對預案。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並於今年1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發送省發改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新聞出版廣電局、婦聯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和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1月27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赴南京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1月29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立法論證會,進一步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基層實務工作者的建議。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照各地各部門的反饋意見,綜合實地調研的情況,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還就再生育申請的情形、延長婚假、男方護理假等問題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送審稿)。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正案(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鑒於此次修改《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依法落實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因此,本次修改的重點是依據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細化落實與全面兩孩政策直接相關的生育及其配套政策,修改關鍵條款,確保全面兩孩政策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及時出台,儘快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由於此次《條例》修訂時間緊,任務重,因此,對於《條例》中存在分歧、暫時不能形成共識的內容,在這次修改中暫時不做調整,留待《條例》全面修訂時,予以統籌考慮。
(一)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一是關於全面兩孩政策的規定。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定的生育政策以及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二是關於申請再生育情形的規定。本次修改關於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內容堅持遵循寬嚴適度、增進家庭福祉的原則,兼顧再婚夫妻個人生育數與合計子女數,允許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個共同子女,充分體現對再婚夫妻的關懷。同時,適度放寬了對病殘兒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規定。為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三種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後未生育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三是關於再生育管理的規定。《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由於在實際操作中,各市規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一直以來都是根據省衛生計生委的指導意見制定,再由各市政府分別報省政府批准,在程序上相對繁雜,時間不統一,不利於再生育特殊情形條款及時在全省範圍內修訂完善並實施。另外,考慮到在已修訂出台地方性法規的省份中也基本沒有由市一級來規定再生育特殊情形的。因此,經綜合考慮,為了便於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時在全省落實,《條例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另外,《條例修正案(草案)》還取消了對申請再生育者的年齡限制,拓寬了再生育申請的受理範圍,由向女方戶籍地申請改為可以向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進一步體現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則。
(二)關於調整完善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
一是關於延長婚假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但是,我們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結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二是關於男方護理假的規定。為彰顯生育關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條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護理假的時間,將《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三是關於計劃生育家庭獎勵保障制度的規定。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從構建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支持體系的目標出發,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生育一個子女及符合其他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為保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保留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相關內容。
(三)關於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
根據生育政策的調整,為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條例修正案(草案)》刪去了《條例》第十九條有關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等內容。同時,為保持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一致性,將《條例》第二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切實維護育齡群眾避孕節育措施的自主選擇權。
(四)關於名稱和詞語的修改
《條例修正案(草案)》對《條例》中部分條款涉及到的部門名稱和相關詞語進行了規範,並作了統一修改。
(五)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說明
鑒於《條例》中有關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規定與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沒有明顯的衝突,加之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正在啟動修改程序,一些內容還存在不確定性,故本次修改除將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按照現在統計口徑修改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外,其他內容暫未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正案(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時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圍繞實施全面兩孩、完善計劃生育配套制度等進行修改,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省衛計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逐一進行了研究,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2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關於再生育的規定
1、教科文衛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不準確,再生育可能是一個子女,也可能不止一個,而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表述也不一致,建議斟酌。因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修改為:“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同時,對法規條文中的表述進行相應修改。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關於再生育情形規定中的第一、二項內容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一、第二項修改為:“(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關於生育服務管理的規定
1、有的委員提出,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法律規定可以自主安排,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服務工作,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與國家要求不太符合,建議斟酌。教科文衛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經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生育”的規定與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再生育的批准程序規定的內容重複,建議刪除。綜合上述意見,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的內容修改為:“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同時,將第二款、第三款作相應修改調整至修正案第七條(條例第二十四條)。
2、有的委員、有的專家提出,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條,都是關於再生育審批的程序規定,建議進行整合。有的委員提出,應該賦予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教科文衛委建議刪去“張榜公布十日”的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再生育審批期限過長。綜合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正案草案第七條,其內容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關於產假、護理假等待遇的規定
教科文衛委、有些委員提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修正案草案在本次會議通過後也將施行。但是,這兩個施行時間有個空檔期,建議在產假、護理假的享受上考慮與國家法律的銜接。教科文衛委提出,不應將國家法定假期包含在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之內;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教科文衛委、有的委員建議,條例中“工資、獎金”的表述應當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相銜接,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資包括獎金。綜合上述意見,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修改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四、關於其他規定內容的修改
1、有的委員、有的部門提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有關部門在辦理暫住證等證件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規定,已經與現實不相適應,也不符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因此,建議刪除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條例第二十九條,關於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再生育的規定,不僅要求其遷入前已經取得批准再生育子女證明,還要求其已懷孕,規定過於嚴苛。因此,建議刪除該條中“並已懷孕”的規定。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些委員提出,修正案通過後,省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修改完善生育保險、婦幼保健、入托入園等配套規定,穩妥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有的委員建議,修正案通過後加強法規宣傳,營造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良好氛圍。為此,建議修正案出台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抓緊修改與全面實施兩孩相配套的規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各方面要積極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工作,確保修正案得到有效貫徹實施。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通過,並建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月30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規定婚假一律13天;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原計生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2014年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適應江蘇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不斷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對條例進行修訂。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個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關於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內容堅持遵循寬嚴適度、增進家庭福祉的原則,兼顧再婚夫妻個人生育數與合計子女數,允許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個共同子女,充分體現對再婚夫妻的關懷。同時,適度放寬了對病殘兒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規定。
修改後的條例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四種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後未生育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經綜合考慮,為了便於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時在全省落實,修改後的條例將原條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修改後的條例還取消了對申請再生育者的年齡限制,拓寬了再生育申請的受理範圍,由向女方戶籍地申請改為可以向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進一步體現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則。
現行獨生子女優惠政策仍適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修改後的條例還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為保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保留了原條例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相關內容。
修改後的條例刪去了原條例中有關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等內容。同時,將原條例“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切實維護育齡群眾避孕節育措施的自主選擇權。
不管晚不晚育產假都是128天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
但是,江蘇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計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將延長至13天。
此外,為彰顯生育關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男方護理假的時間,將原條例“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十天”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產假都是128天。同時,配偶的10天護理假也將延長為15天。
在審議過程中,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南京農業大學農學院遺傳育種系主任兼作物遺傳與種質創新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規定婚假13天,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需要明確這些假期裡麵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雙休日,以便於下一步操作。
對此,修改後的條例特別增加了對於婚假和產假規定的補充條款:“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假還是產假或護理假,休假期間如果與國家法定休假日發生重合,可以繼續休假,把失去的國家法定休假日補回來。修改後的條例中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是指國慶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假日,正常的雙休日不包含其中。
今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統一為13天。此外,條例明確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四種情形可生育“三孩”
條例中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四)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進一步簡化再生育的審批程序
再生育審批程序的規定是委員、專家關注的焦點。有的委員提出,應該賦予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再生育審批期限過長。因此,修改後的條例中明確:“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公告之日起也將施行,但是兩個施行時間有空檔期。所以修改後的條例明確,江蘇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條例中規定,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規定的假期(法定假日不包括周末)。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