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是國家為加強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及時發現和查處增值稅偷、騙稅行為而實施的國家金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是1994年由國家稅務總局與航天工業總公司等部門,組織力量聯合攻關,集計算機、微電子、光電技術和數據加密等技術於一體開發研製的。該系統採用複合式加密認證演演算法,採用理論上不可破譯的一機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碼體制,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稅務部門和企業利用該系統能獨立實現發票的防偽認證,不需聯網即可隨時隨地稽查假髮票和大頭小尾的“陰陽”票。同時,從該系統的報稅子系統取得的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取得的抵扣聯數據將直接進入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通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和納稅申報信息進行全面的交叉比對,及時掌握稅源情況和發現增值稅稅收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能夠遏制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行為。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寫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糧食銷售業務,均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凡一次開票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上的企業,均應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一次開票銷售額達不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也可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由插有企業開票金稅卡和微機安全保護卡的普通PC計算機、稅控IC卡、印表機和運行在DOS環境下的開票軟體共同構成。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稅控IC卡是企業與稅務機關傳遞信息的介質。稅控IC卡上的信息不易人工修改,可以保證數據的安全性,所以它充當了企業與稅務機關信息傳遞的介質,除此以外稅控IC卡還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1、企業購買發票的憑證之一;
2、傳遞企業所購發票的發票號碼和張數;
3、抄取企業納稅信息;
4、進入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鑰匙。
微機安全保護卡是用於保護開票軟體的安全,使開票軟體免受病毒侵蝕和非許可的修改。
防偽稅控企業在利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發票時,該系統將利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提供的加密功能,將發票上主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號、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金額和稅額),經數據加密形成防偽電子密碼(也稱密文)列印在專用發票上,同時也將用於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登錄在金稅卡的黑匣子中。
如需識別一張發票的真偽,可通過數據掃描器或鍵盤將發票上的密文輸入認證系統,經解密恢復出六項關鍵數據,再與發票上相應內容對比,若不相等即為假票。
由於每次交易的很重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號、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金額和稅額)都被記錄在金稅卡的黑匣子中,而黑匣子中的信息只能讀出不能修改,企業用稅控IC卡抄取黑匣子中的信息再持IC卡到主管稅務機關報稅,稅務機關通過報稅子系統讀取該IC卡中數據,同時與企業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及記錄有每筆交易數據文件的軟盤中的數據對比,兩卡記錄的金額與稅額和累計值應一致。這樣稅務機關便得到企業所有交易的真實信息,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就有效地控制了稅源,即達到“稅控”的目的。
防偽開票子系統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開具帶有防偽電子密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紅字發票);
3、各種含稅價與不含稅價的自動換算,不必使用計算器;
4、方便靈活的客戶信息庫和商品庫操作,最大限度減輕開票人員填寫發票的麻煩,縮短開票時間;
5、各種發票庫和資料庫的統計查詢;
6、各種報表的統計、列印;
7、自動形成存根聯報表和抵扣聯報表及軟盤數據文件。
1、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下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防偽稅控企業應於《增值稅防偽稅稅控系統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須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的手續。
2、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應憑《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第三聯、(2)加蓋有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領購“金稅卡”、“IC卡”后,持以上有關證件和IC卡及金稅卡到到其主管防偽稅控稅務機關進行辦理髮行事宜,並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從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時,主管防偽稅控的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持有的“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時,將發票的起止範圍及購買數量登記在其稅控IC卡上,同時也將有關這些發票流向信息記錄在發票發售子系統中。
3、防偽稅控系統實行分級管理。省直屬企業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應由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稅控IC卡和金稅卡”予以發行;市州所屬直屬企業應由市州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其它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由所屬縣級國稅局對其進行企業發行。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體等。稅務機關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由國家統一配備。企業所需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由防偽稅控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文件
防偽稅控服務單位應憑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防偽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
防偽稅控企業憑稅控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核對企業出示的相關資料稅控IC卡記錄,確認無誤后,按專用發票發售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發票發售子系統發售專用發票,並將專用發票的起始號碼及發售時間登錄在稅控IC卡內。
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在系統啟用后十日內將啟用前尚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的專用發票)報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防偽稅控企業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不得以其它方式開具手工版或電腦版專用發票。
防偽稅控企業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列印壓線或錯格的,應作廢重開。
防偽稅控系統企業應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將抄有申報所屬月份納稅信息的IC卡和備份數據軟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防偽稅控企業和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據增值稅有關扣稅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如期申報納稅,屬於扣稅範圍的,應於或前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申報月份內完成企業申報所屬月份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的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專用發票,將及時組織查處。
認證戳記式樣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專用設備生產服務
防偽稅控所需專用設備必須由有關研製生產單位按照國家總務總局制定的計劃組織生產,並確保其產品質量和安全,“兩卡”等關鍵設備在出廠時要進行統一編號,標貼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發的“商密產品認證標識”。
為切實保證防偽稅控系統的正常,各地都設有防偽稅控服務單位,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維護服務和企業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銷售。
專用設備保管
服務單位在向防偽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時,應和企業簽訂系統維護合同,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明確服務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防偽稅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
任何單位和未以總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防偽稅控系統軟、硬體。服務單位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或企業損壞以及安規定收繳的兩卡,應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造冊並集中銷毀。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