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2.取消省政府批准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3.取消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4.取消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5.取消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6.取消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7.取消地方對內水、領海範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8.取消外國人進入地方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9.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1.將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將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3.將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4.將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5.將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6.將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7.將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8.將船舶進出漁港簽證及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年審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9.將省屬水庫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審核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0.將一級漁港水域施工作業審批下放至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1.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加強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水產品質量監管,發展休閑漁業、“網際網路+”漁業等新興產業,推進漁業三次產業融合發展。
2.加強海洋經濟指導,強化海洋經濟調查、統計和分析,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
3.加強海洋與漁業綜合執法,整合執法力量,維護海洋與漁業秩序和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擬訂海洋與漁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
(二)負責全省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評估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政策,組織開展海洋經濟調查及節能減排工作。
(三)擬訂全省海域和海島使用的管理政策與技術規範,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及圍填海計劃,組織擬訂並開展海岸線修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縣際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發布海島開發與保護名錄,實施海域使用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的管理制度。
(四)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依法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漁業污染事故。
(五)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指導漁業防災減災及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產業發展規劃與政策,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海洋牧場建設、休閑漁業發展、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負責遠洋漁業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水生動植物病害監測與防控工作。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漁船、漁港及船用裝備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指導捕撈生產的布局和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捕撈許可和捕撈限額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涉漁船舶的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捕撈漁民教育培訓,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漁船的越界制捕工作,指導漁港監督、漁船檢驗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漁業水域劃界及邊界水域巡航管理,維護邊界水域漁業生產秩序和漁民合法權益。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與漁業地方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指導全省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資源調查。
(十)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指導水產品質量檢測檢驗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組織全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與監督工作,擬訂執法規範和流程,參與國家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活動,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漁業資源保護、水產苗種、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文物、海底設施保護執法檢查,按規定許可權依法調查處理違反海洋與漁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組織遇險漁船搶險救助。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機關黨委辦公室(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化、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信訪、輿情應對、政務公開和宣傳及後勤保障等工作,起草重要綜合性文稿。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辦公室合署辦公。
(二)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省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
(三)海洋經濟處(政策法規處)。
擬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開展海洋產業政策研究,調查分析全省海洋經濟發展形勢,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產業布局的建議,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全省海洋基礎數據,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推動海水利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海洋與漁業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海洋督察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海域海島處。
擬訂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的管理政策與技術規範,編製並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及圍填海計劃,負責海域和海島動態監控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海岸線修測及省內縣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開展海域和海島使用論證、評估、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工作,徵收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承擔無居民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置的相關工作。
(五)生態環保處(預報減災處)。
負責全省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編製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制度,負責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海洋生態補償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及海島生態保護,建立海洋環境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實行海洋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編製海洋觀測預報規劃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
(六)漁業發展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負責提出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政策建議,組織編製水域灘塗養殖發展規劃,負責水產苗種監督管理、良種體系建設和新品種審定,擬訂漁業產業化和漁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海洋牧場建設、休閑漁業發展、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負責全省漁業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指導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漁業災情信息收集分析,組織漁業生產抗災救災,組織實施漁業資源增殖,開展跟蹤監測及效果評估。
(七)漁船漁港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漁業管理政策,依法保護漁業資源,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組織指導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和遇險漁船搶險救助的組織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漁船的越界制捕工作。
(八)加工流通處(外事外經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對外海洋與漁業合作交流,負責“網際網路+”漁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九)科教質監處。
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教育規劃和政策及地方技術標準、計量規範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調查評價及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推動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工作,承擔科技平台和數字海洋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組織漁民從業技能和漁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組織擬訂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安全操作規程,管理水產品包裝和標識,組織實施水產品檢測檢驗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和水產品地理標誌相關工作,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品品牌,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使用、漁用投入品使用、藥物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
(十)財務審計處。
擬訂漁業經濟發展規劃,編製年度漁業生產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提出扶持海洋與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承擔海洋與漁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和漁業經濟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人員編製


(略)

其他事項


(一)與省環境保護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環境保護廳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等部門制定我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保規劃。
2.兩部門加強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溝通協調,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
3.兩部門建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數據共享機制,相互向對方提供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數據。
4.兩部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對沿海地區各級政府和涉海部門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與漁業廳按分工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用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省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與漁業廳承擔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外漁業捕撈管理、灘塗使用管理等相關職責;省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承擔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內漁業捕撈管理、灘塗使用管理等相關職責。
(四)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的參與國家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活動、管轄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活動、涉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等執法檢查的職責,由遼寧省海監漁政局承擔。
(五)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的漁政監督管理的具體行政執法職責,分別由遼寧省海監漁政局、遼寧省水豐水庫邊境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承擔。
(六)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的漁港監督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漁港監督局承擔。
(七)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的漁業船舶檢驗職責,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漁業船舶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水豐水庫邊境漁業船舶檢驗局承擔。
(八)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的水產苗種檢驗檢疫和違法查處職責,由遼寧省水產苗種管理局承擔。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廳領導


湯方棟黨組書記,廳長
工作職責 主持省海洋與漁業廳全面工作。聯繫省紀委駐農委紀檢組,負責廳黨組的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陳來釗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職責負責漁業發展、加工流通、外事外經、財務審計等方面的工作,協調漁業產業發展以及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金融機構支持漁業產業發展等工作。臨時負責行政審批、科技教育、質量安全等方面工作。協調漁業防災減災、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分管廳漁業發展處、加工流通處(外事外經處)、財務審計處、行政審批處、科教質監處、省水產苗種管理局、省水豐水庫邊境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水豐水庫邊境漁業船舶檢驗局)、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局、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站)、省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海洋環境監測總站)、省淡水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環境監測站、淡水水產良種場)。負責督促分管部門的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成廳長臨時交給的工作任務。
宋耀華
工作職責 協助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主持遼寧漁港監督局(省海洋漁業安全教育中心)工作。負責本部門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成廳長臨時交給的工作任務。
屈天威
工作職責協助負責海監漁政執法等方面的工作,主持省海監漁政局(漁業海難搜救中心)工作。負責本部門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成廳長臨時交給的工作任務。
曹林 副巡視員
工作職責 完成廳黨組及廳長交給的工作任務。
王柏成 總工程師
工作職責 完成廳黨組及廳長交給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