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由軍人選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
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從1953年中國第一部選舉法公布實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國農村與城鎮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8∶1。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法,將這一比例調整為4∶1。至2009年,城鎮人口比重已達到46.6%。在這一背景下,“城鄉同比”原則被明確下來。從8∶1到4∶1到1∶1,人們常說的“同票同權”在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中得以實現。
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人數不按人口數分配,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2019年2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該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變動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