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間互聯
網間互聯
國際電信聯盟(ITU)和一些國家(地區)的電信法也對電信網間互聯作出了定義。從這些定義看,電信網間互聯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網間互聯,二是業務互通。網間互聯的目的在於實現業務互通。電信法可以將電信網間互聯定義為:建立電信網間的有效通信連接,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種電信業務。這個定義既提到了網路連接,也涉及到了業務互通,比較全面、簡潔地概括了互聯互通的內容。至於網路是兩個網路直聯還是通過第三方網路互聯轉接,因為這是實現的具體方式,可以在電信網間互聯的有關條文中作具體規定。這樣有助於電信網之間的聯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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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我國《電信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但是,並未對需要互通的業務範圍作出規定。
互聯互通問題的解決對於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的電信運營商有重要的意義。大幅度的提升小網路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