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文書

為表達鑒定意見而製作的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簡稱鑒定書,是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 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後為表達鑒 定意見而製作的文書的總稱。由具有相關執 業資格的鑒定人製作,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鑒定程序,按照統一規範的格式要求製作,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符號和 文字。 2016年11月21日,司法部發布了《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司發通[2016]112號文件),其中包含了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鑒定委託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延長鑒定時限告知書》、《終止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複核意見》、《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和《司法鑒定告知書》等7種文書格式。

基本介紹


司法鑒定文書
【注音】sīfǎjiàndìngwénshū
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修訂后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委託書》等7種文書格式,現予印發,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2007年11月1日印發的《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鑒定文書規範>和<司法鑒定協議書(示範文本)>的通知》(司發通[2007]71號)同時廢止。
司法部
2016年11月21日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