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是以銷售收入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的餘額為課稅對象,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用公式表示為:
增值額=消費額+凈投資+折舊
增值額=工資+利息+租金+利潤+折舊
由於增值額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由於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中包含了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對這部分價值存在著重複徵稅的問題,所以生產型增值稅屬於一種不徹底的增值稅,但客觀上可起到抑制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
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將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包括年度折舊)從商品和勞務的銷售額中抵扣,由於作為增值稅課稅對象的增值額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因此將這種類型的增值稅稱作“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產生緣於要解決生產專業化過程中的重複課稅問題,正因為這一點,增值稅制度迅速在全球推行,目前已有近140個國家和地區引入了這一稅種。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歷經50多年的發展,在現今國際實踐中,採用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占統治地位,採用收入型的國家已經很少,而採用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就更為有限。
生產型增值稅
當時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剛開始從農村轉向城市,稅制改革作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突破口,直接關係到經濟的穩定和改革的順利進行。改革是經濟利益全方位的調整,而支持改革的成本或代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財政來承擔的。所以在當時環境下,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財政收入的過多下降,採用生產型增值稅是比較現實的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儘管與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相比,在重複徵稅方面還存在不徹底性,但它畢竟比傳統的流轉稅前進了很大一步。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近日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說,在1994年增值稅制度改革時,不是不知道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病,而是當時中國經濟正處於投資和消費雙膨脹狀態,消費型增值稅對投資具有刺激效應,與當時實行的緊縮政策不一致。採用生產型增值稅能夠抑制投資需求,有利於抑制投資膨脹。為了穩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1994年稅制改革時,沒有改變增值稅制的類型,由此確定了增值稅在流轉稅中的主體地位,確定了增值稅在組織財政收入中的重要功能,也確定了增值稅作為基礎槓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
其實,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一條重要的經驗就是實行漸進式改革,使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在各方面可承受的範圍之內。改革所追求的是理想化的目標,但最後制定政策和選擇方案時,離理想化的目標一般總是有一定差距。最後決策所選擇的方案,與理想化的目標相比,往往不是最優,而是次優,這是基於一種實事求是的現實選擇。如果我們每一次選擇都能夠實現次優,累計起來,就是最優的結果。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發展,生產型增值稅所產生的問題逐步突出起來,一些國內外學者都主張,理想的增值稅制應該是消費型增值稅。無論從規範增值稅制,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方面,還是從促進國內企業設備投資和技術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稅轉型勢在必行。
2003年,“生產型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被第一次寫入黨的文件。至此,增值稅轉型改革開始啟動。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東北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試點。這項工作既是中央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採取的重大措施,也是為今後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經驗。
在東北增值稅轉型試點過程中,國家下發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和《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幾個指導性文件,規定了在東北地區特定行業範圍內,在保持增值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允許新購入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予以抵扣。
生產型增值稅
2007年5月,為了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國家又將試點範圍擴大到了中部6省的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採掘業等八大行業。至2007年年底,東北和中部轉型試點地區新增設備進項稅額總計244億元,累計抵減欠繳增值稅額和退給企業增值稅額186億元。
今年7月、8月,內蒙古東部5個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先後被納入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範圍。
增值稅轉型,客觀上降低了企業投資的成本,有利於企業購入機器設備和進行技術更新和改造,但由於企業的投資還要受到存量資金規模、市場前景和企業發展規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因此,轉型的實際效果沒有估計的高。從試點情況看,轉型在財政可承受範圍內,促進了地區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及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財政增收的長效機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事實上,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肩負著支持東北振興、中部崛起與探索完善增值稅制之路的雙重任務,終級目標則是探索建立規範化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使之由一種稅收優惠政策轉化為一種制度安排,以從根本上體現中性原則,避免稅收對經濟運行產生不應有的扭曲,真正實現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公平。
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擴大內需促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其中“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1200億元”備受關注。
目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波及歐洲、亞洲、拉丁美洲,全球經濟增長出現明顯放緩勢頭,一些國家甚至出現經濟衰退的跡象,金融危機正在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這項重大的減稅政策,在這種形勢下適時推出,對於增強企業發展後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總之,增值稅轉型是中國稅制改革過程中一項重大舉措,改革的成效,會直接影響國家宏觀經濟的運行和各級財政部門的可支配財力,它既是一個制度完善的過程,也是一個國家運用稅收手段調控技術成熟的過程。
1、不利於鼓勵企業擴大投資
生產型增值稅的制定主要是考慮到當時的經濟環境,初衷是保證財政收入規模,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根據規定,中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能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由於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不予扣除,因而企業投資的稅負較重,不利於企業擴大投資,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由於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對當期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觀上會刺激投資的擴張,有利於資本形成,刺激經濟的增長。與消費型增值稅不同的是,收入型增值稅要求購置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不能在購入時一次全部抵扣,而應在整個使用期限內按各期折舊額的比例確定各期的進項稅額抵扣數,因此,收入型增值稅刺激投資的作用介入二者之間。
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複徵稅,從而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生產型增值稅將購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計人固定資產成本,因此會導致對固定資產的重複徵稅。例如,某企業購人一台價值10000元的生產設備(不含增值稅),支付增值稅1700元,則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為11700元。該生產設備的使用期限為5年,每年生產並銷售的產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價值為2340元(假設產銷平衡),對這部分價值徵收的銷項稅額為397.8元,5年合計為1989元,與購入設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並非由於固定資產在使用期內創造了新價值,而是因為將購人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然後以折舊的形式計入產品成本,最終轉移到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銷售額中,從而導致稅上徵稅的結果。
3、不利於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其他高投資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投資較大的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固定資產投資較其他企業要高得多。徵收生產型增值稅的後果是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高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不能抵扣,不利於這一類企業的擴大再投資和設備更新。眾所周知,高新技術企業設備更新非常快,基礎設施以及高投資企業投資非常大,因此,生產型增值稅極不利於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和高投資企業的發展。相比較而言,固定資產投資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稅負上負擔要小得多。
4、不利於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
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這樣,在增值稅稅負成本上,這些國家的產品就比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中國要低。中國已經加入WTO,對企業徵收生產型增值稅將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國產品的競爭力。西方國家以出口高科技產品、汽車等機電設備為主,中國高科技企業、高投資企業將面臨內外夾擊的窘境。
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問題是什麼時候改,是改成消費型增值稅還是收入型增值稅,改革后稅收收入減少多少,如何彌補。
增值稅是中國流轉稅收的主要來源,增值稅的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對增值稅改革所帶來的收入減少,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但數字無疑是很大的。國家稅務總局多次談到生產型增值稅要改,但由於涉及到稅收收入的直接減少,所以一直處於“談”和“討論”的階段。由於美國和世界經濟不景氣,中國政府預期將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儘管有弊端),稅收收入必須保持增長;此外,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亦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資金。這一切給將直接減少稅收收入的生產型增值稅改革帶來不確定的因素。
有學者認為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所帶來的稅收收入的直接減少可通過未來企業擴大投資所帶來的收益來彌補,但這是“遠水”,近期不可能收到成效。但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畢竟是趨勢,社會呼聲都很高,國家稅務總局也有意項,所以預計明年下半年或者2003年可能有政策出台(中國加入WTO,美國經濟好轉)。對於如何減小增值稅改革給稅收收入帶來的衝擊,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可通過擴大增值稅的稅基和徵收面,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也納入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可採取循序漸進的步驟,第一步僅對固定資產中的機器設備免征增值稅,第二步再考慮對廠房以及其他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究竟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還是收入型增值稅,目前情況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能有較大困難。收入型增值稅分期抵扣,對國家稅收收入影響相對消費型增值稅要小。收入型增值稅徵收的關鍵問題是折舊抵扣年限的確定。收入型增值稅的折舊年限應不同於會計折舊年限,以符合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不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實行不同的折舊抵扣年限,以此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