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有時簡稱“普萊西案”,是美國歷史上一個標誌性案件,對此案的裁決標誌著“隔離但平等”原則的確立。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荷馬·普萊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東路易斯安那鐵路的一輛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根據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過的相關法律,白人和有色種族必須乘坐平等但隔離的車廂。根據該條法律,普萊西被認定為“有色種族”,遭到逮捕和關押。於是他將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責其侵犯了自己根據美國憲法第13、14兩條修正案而享有的權利。但是法官約翰·霍華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決州政府有權在州境內執行該法,普萊西最終敗訴,以違反隔離法為名被判處罰金300美元。普萊西接著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決,但該法院維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1896年,普萊西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數裁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並不違反憲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因為“隔離但平等”並不意味著對黑人的歧視,而只是確認白人和黑人之間由於膚色不同而形成差別。
該案的裁決事實上確認了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后,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