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全稱《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Treaty on the Limitation of Anti-Ballistic Missile Systems--ABM),是蘇聯和美國於1972年簽署的一項雙邊條約。
1972年5月26日,前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同美國總統尼克松在莫斯科簽署《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條約規定: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基機動反彈道導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這項條約通過禁止雙方發展全國性的反導系統,來確保對對方的核威懾,用所謂的“核恐怖平衡”來避免核戰爭。目前,有三十二個裁軍和核不擴散的國際條約與這一條約掛鉤。
2001年12月13日,美國總統布希在白宮玫瑰園正式宣布,美國退出1972年與前蘇聯共同簽署的《反彈道導彈條約》,此舉將對大國戰略關係、國際軍控與裁軍體系以及國際安全造成深遠影響。布希政府不斷強調,反導條約是冷戰的遺產,美國要超越《反導條約》、謀求研製和部署導彈防禦系統的合法化。為此,美國發動了導彈防禦外交攻勢,竭力說服俄羅斯同美國一起退出反導條約。儘管俄羅斯立場有所鬆動,並有意向與美國修改反導條約,但美國還是選擇了退約的方式。
在過去的30年中,《反導條約》為保證世界戰略穩定做出了重大貢獻,也是國際軍控和裁軍協定的重要基礎之一。在美國宣布退出反導條約之後,維護國際軍控和裁軍體系的穩定以及重建大國間的戰略合作,防止世界再次陷入軍備競賽的噩夢,已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
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
1972年5月26日,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同來訪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在莫斯科簽署《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條約共16款,其中重要的規定有:反彈道導彈系統是指“用以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性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包括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反彈道導彈發射器和反彈道導彈雷達;只允許雙方按規定在各自的首都周圍和一個洲際彈道導彈地下發射井周圍建立有限度的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還規定,“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基機動反彈道導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本條約的期限不應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權退出本條約,如果它認定同本條約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最高利益的話”。條約自1972年10月3日起生效。
1974年7月,尼克松和勃列日涅夫又在莫斯科簽定《蘇美關於限制反彈道導彈防禦系統條約議定書》,規定雙方只能在本國首都周圍或者在一個洲際導彈發射基地周圍,建立一個反導彈系統。
《反彈道導彈條約》被視為全球戰略穩定的基石。有32個裁軍和核不擴散的國際條約與這一條約掛鉤。
反導條約
俄羅斯一直強烈反對美國的做法,並多次警告美國不要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世界上多數國家甚至美國的一些北約盟國也反對美國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2001年11月2日,第56屆聯大第一委員會以80票贊成、3票反對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了題為《維護和遵守〈反彈道導彈條約〉》的決議。這是聯大第一委員會連續第三年以壓倒性多數的表決結果通過《維護和遵守〈反彈道導彈條約〉》的決議。
2001年12月13日,美國退出美蘇1972年簽署的《反彈道導彈條約》。根據該條約規定,布希的這項決定將在6個月後正式生效。這將是美國在現代史上首次退出一項主要國際協議。
條約共16款:
第一條
1.雙方保證根據本條約規定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並採取其他措施。
2.雙方保證除本條約第三條規定的情況外不部署反彈道導彈系統來保衛本國領土,不為這種防禦提供基礎,不部署反彈道導彈系統來保衛個別地區。
第二條
1.在本條約內。反彈道導彈系統一詞系指用以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目前包括以下項目:
a.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即為執行反彈道導彈任務而製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彈道導彈方式試驗的一類截擊導彈;
b.彈道導彈發射器,即為發射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而製造和部署的發射器;
C.反彈道導彈雷達,即為執行反彈道導彈任務而製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彈道導彈方式試驗的一類雷達。
2.本條第1款所列舉的反彈道導彈系統組成部分包括那些:
a、已投入使用的;
b、正在製造中的;
c、正在試驗中的;
d、正在進行檢修或改裝的;
e、已經封存的。
第三條
雙方保證除下述情況外不部署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
a.在以各自的首都為中心,半徑一百五十公里的一個反彈道導彈系統部署區內,雙方可部署:(l)不超過一百個反彈道導彈發射架和不超過一百枚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於發射場內;(2)反彈道導彈雷達不超過六個的反彈道導彈雷達聯合體內,每個聯合體佔一個半徑不超過三公里的圓形地區;
b.在一個半徑為一百五十公里,並設有洲際彈道導彈地下發射井的反彈道導彈系統部署區內,雙方可部署:(1)不超過一百個反彈道導彈發射架和一百枚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干發射場內,(2)兩個大型相控陣反彈道導彈雷達,其功率可相當於在條約簽訂之日某一設有洲際彈道導彈地下發射井的反彈道導彈系統部署區內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建造的相應的反彈道導彈雷達的功率;(3)不超過十八個功率小平上述兩個大型相掛陣反彈道導彈雷達中較小一個的反彈道導彈雷達。
第四條
第三條中規定的限制條款不適用於用作研究和試驗的、布置在現有的或另外商定的試驗場上的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它的組成部分。雙方在各試驗場上,可擁有總共不超過十五個的發射架。
第五條
l.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地機動的反彈道導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
2.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能從每部發射架上同時發射一枚以上的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的反彈道導彈發射架,不改進已部署的發射架,使之具有上述的能力,也不研製、試驗或部署反道導彈發射架上快速裝填用的自動化或半自動化或者其他類似的裝置。
第六條
為了進一步確保本條約規定的對反彈道導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的各項限制條款的效力。雙方保證:
a.對於反彈道導彈截擊導彈、反彈道導彈發射架或反彈道導彈雷達以外的導彈、發射架或雷達,不應使它們擁有截擊處在飛行軌道中的戰略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的能力,並且不用反彈道導彈的方式來試驗它們。
b.除了在其國家領上周綠的一些地點作方向朝外的部署以外,今後不部署戰略彈道導彈襲擊預警雷達。
第七條
在遵守本條約各項條款的條件下,可以對反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進行現代化和進行更換。
第八條
超過本條約規定的數目的或在本條約指明的地區以外的反彈道導彈或其組成部分,以及本條約所禁止的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應在商定的最短期間根據商定的步驟銷毀或拆除。
第九條
為了確保本條約的效力,每方保證不把本條約所限制的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移交給其他國家,並且不在自己的國家領土以外加以部署。
第十條
每方保證不承擔任何同本條約相衝突的國際義務。
第十一條
雙方保證繼續就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積極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1.為了保證本條約的條款得到遵守,每方應以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使用自己擁有的國家核查技術手段。
2. 每方保證不干擾另一方根據本條第1款使用的國家核查技術手段。
3.每方保證不採取蓄意的隱蔽措施來妨礙用國家技術手段核查遵守本條約的條款的情況。此項義務不得要求對目前在製造、裝配、改裝或檢修方面採取的做法作出改變。
第十三條
1.為了促進本條約的目標和本條約條款的實施,雙方將迅速建立一個常設協商委會,雙方將在這個委員會的範圍內:
a.考慮有關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問題以及可能被認為不明確的有關情況;
b.在自願的基礎上提供雙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以保證對於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信心;
C.考慮涉及無意識地妨礙國家技術手段的問題;
d.考慮在戰略局勢方面可能出現的對本條約的條款有影響的變化;
e.在本條約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商定銷毀或拆除反彈道導彈系統或它們的組成部分的程序和日期;
f.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關於進一步增加本條款的效力的可能建議,包括根據本條約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的建議;
g.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關於旨在限制戰略武器的進一步措施的建議。
2.雙方通過協商將制定,並在適當情況下可能修改關於常設協商委員會有關程序、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們題的條例。
第十四條
1.每方都可以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雙方同意的修正案應依照關於本條約生效的程序生效。
2.在本條約生效后五年,並在這以後每隔五年,雙方將共同研究本條約。
第十五條
1.本條約的期限是無限期的。
2.在行使國家主權過程中,如果它認定同本條約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最高利益的話,每方都有權退出本條約,並應當在退出本條約以前六個月把它的決定通知對方。這種通知應當包括關於提出通知的一方認為已經危及本國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一項聲明。
第十六條
1.本條約應依照每方的憲法程序提交批准。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2.本條約應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加以登記。
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確保了當時美蘇兩大國相互之間的核威懾,即以所謂的“核恐怖平衡”來避免核戰爭,《反彈道導彈條約》被視為全球戰略穩定的基石。
反導條約
1972年12月21日,美蘇為促進實施《反導條約》成立了常設協商委員會。自一九九三年起,蘇聯一方改由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和烏克蘭等條約繼承國充任。
1974年7月,美蘇簽訂《反導條約》補充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將條約允許的兩個戰略反導基地減為一個。蘇聯承諾不在洲際彈道導彈發射場部署反彈道導彈系統或者組成部分,美國則承諾不在其首都地區部署反彈道導彈系統或者組成部分。
反導條約
1999年7月23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建立國家導彈防禦系統的法案。美國意欲修改《反導條約》。
1999年11月2日,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奧斯陸向美國總統柯林頓轉交了葉利欽總統的一封信。信中強調,美國部署國家導彈防禦系統將危及《反導條約》,給整個裁軍進程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
1999年11月18日,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和美國總統柯林頓在伊斯坦布爾會晤,雙方商定繼續討論與第三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和反彈道導彈條約有關的問題。
1999年12月1日,五十四屆聯大通過了中國、俄羅斯、白俄羅斯聯合提出的關於維護和遵守反彈道導彈條約的決議。
2000年4月14日和2000年4月19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在批准第二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同時,批准了一九九七年對一九七二年反彈道導彈條約的補充議定書。
2000年5月4日,俄羅斯新總統普京簽署了關於批准第二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的法律,強調一旦美國破壞反彈道導彈條約,俄羅斯將退出所有核裁軍方面的雙邊協議。
反導條約
2000年6月9日,俄羅斯向北約提出關於建立全歐導彈防禦系統的計劃,該建議包括五點內容:聯合評價核擴散和可能性的核威脅的性質和規模;聯合擬定全歐非戰略性反導彈系統的概念以及建立與部署這一系統的程序;聯合建立有多方參加的全歐導彈預警中心;聯合舉行司令部演習、研究和試驗;聯合研製非戰略性反導彈系統。
2000年6月21日,獨聯體國家首腦會議就維護戰略穩定問題發表聲明,呼籲要原封不動地保持《反導條約》。
2001年12月13日,美國總統布希在白宮正式宣布退出美蘇1972年簽署的《反彈道導彈條約》。
2011年11月23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國際事務委員會主席康斯坦丁·科薩切夫認為,如果在2018年之前,俄美兩國無法達成一致,俄羅斯將退出反導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