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缺陷
經濟術語之一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目錄
1.質量缺陷的處理方式
質量缺陷處於萌芽狀態時:質量指標開始下降,出現有個別的與質量標準稍有偏離的檢測數據,出現少量的不影響產品合格檢驗,但應處理修補的質量缺陷,如混凝土表面的麻面,小面積蜂窩等。這時應及時召開質量問題分析會,採取措施糾正,扭轉質量下降的趨勢。
質量缺陷正在發生時:若正在發生質量缺陷,或已經出現質量缺陷,應暫停施工。待採取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並對缺陷進行了正確的補救處理后復工。
當質量缺陷發生在某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以後,而且質量缺陷的存在將對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產生質量影響時,應返工處理。
2. 質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憑目測檢查。
無法以目測方法對質量缺陷做出準確判斷,應進行實際檢驗測試,並依此結果認定質量缺陷。
當質量缺陷被認定,而且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將影響工程安全時,應邀請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診斷或驗算,以決定採取處理措施。
3. 質量缺陷的修補
任何質量缺陷的修補,應制定修補方案及方法。
修補措施及方法應不降低質量控制指標和驗收標準,並應是技術規範允許的或是行業公認的良好工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