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指財政對農業保險業務的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補貼的對象是投保農戶。農業保險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較高,要實現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平衡,保險費率會很高,靠農民自身難以承擔。因此,需要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補貼,幫助農民支付保費,緩解農業保險的供需矛盾,使保費達到保險公司和農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內容全文


財政部關於2013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金[2013]7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落實《農業保險條例》,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支農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財政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區50%、東部地區40%。其他險種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財金〔2012〕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請各省(區、市)財政廳(局)結合上述政策和當地實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研究上報2013年度農業保險工作方案、2012年度農業保險工作總結及相關數據統計表(含地方特色險種)。
二、認真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業保險條例》,對於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財政部將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健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為做好相關工作,請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在認真落實《農業保險條例》的同時,於2013年3月10日之前協助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情況,包括主要做法與政策,大災風險準備金的計提、管理、使用、資金運用、財會處理等規定,2007-2012年各家保險機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保險的保費、賠付、承保利潤、綜合成本率及大災風險準備金的計提、使用與餘額等數據,對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議等。二是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的政策建議。
三、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
根據相關規定,為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自2013年起選擇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10個省(區)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工作,鼓勵其他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探索試點。請試點省(區)按照《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財金〔20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保險工作實際,逐步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探索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選擇保險經辦機構等有機結合,並於2013年3月31日之前,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報我部,及時組織落實。
請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支持力度,加強監督管理,協同做好農業保險工作,繼續推動農業保險的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2013年2月19日

簡介


農業保險保費一般是有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盟市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國家最新政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引導和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近日中央財政提前下達2013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指標56.6億元,同比增加16.7億元,增長41.9%。目前,中央財政已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推廣至全國,將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15個品種作為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並積極支持各地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截至9月底,中央財政已安排撥付2012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95.5億元,比2011年全年增長43.2%,帶動農業保險提供風險保障逾5000億元。自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已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360億元,帶動農業保險累計提供風險保障逾2.3萬億元,強農惠農政策效果顯著。
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和農村金融體系,紮實做好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引導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的作用。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落實《農業保險條例》,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支農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財政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區50%、東部地區40%。其他險種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財金〔2012〕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請各省(區、市)財政廳(局)結合上述政策和當地實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研究上報2013年度農業保險工作方案、2012年度農業保險工作總結及相關數據統計表(含地方特色險種)。
二、認真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業保險條例》,對於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財政部將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健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為做好相關工作,請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在認真落實《農業保險條例》的同時,於2013年3月10日之前協助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情況,包括主要做法與政策,大災風險準備金的計提、管理、使用、資金運用、財會處理等規定,2007-2012年各家保險機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保險的保費、賠付、承保利潤、綜合成本率及大災風險準備金的計提、使用與餘額等數據,對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議等。二是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的政策建議。
三、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
根據相關規定,為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自2013年起選擇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10個省(區)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工作,鼓勵其他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探索試點。請試點省(區)按照《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財金〔20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保險工作實際,逐步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探索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選擇保險經辦機構等有機結合,並於2013年3月31日之前,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報我部,及時組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