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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休假
休徠假從漢代起就有,源於為了讓朝中官員可每五天返家沐浴。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
2019年,人社部發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明確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五類休假標準。
在漢代出現官員休息制度,休息那天每個人都要沐浴更衣,所以稱假日為“沐日”。漢代規定,朝中官員可每五天返家沐浴,所以叫“五日休”。到了唐代改為“旬休”,也就是十天可休息一天。
除定期的休假日外,還有節假日。唐代時中秋節給假三天;寒食清明四天;明代冬至給假三天,元宵十天。此外還定有“急假”,官吏用以處置緊急家事,一年可以60天為限。對官吏的假日,歷代均有嚴格的規定。唐代規定三品以上假滿之日,須到衙門報到,否則罰俸祿一月。有的人還因此被罷官免職。
到了清朝初年,隨著西方的傳教士和天主教傳入我國,“禮拜天”這一宗教用語開始在我國出現。辛亥革命后,我國開始實行七天一次的星期日休息制。從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政府部門又規定了每周兩天(雙休日)休息制度。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
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⒈享受年休假的範圍和對象:
⑴享受年休假的範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⑵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範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⑶年休假的假期。
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國政府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休年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布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根據人社部2019年發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探親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⒈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⒋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 前,國務院尚未頒布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徠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