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簡稱:文基會;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成立於1994年,是由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管,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的社會團體,註冊資本金897萬元。
該基金會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根據國家文藝政策,資助精品文藝項目創作工程,培養優秀文藝人才;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活動,扶持多元文化發展;致力於增進中國文學藝術界的國際交流,推動中國文化藝術“走出去”;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扶持老、少、邊、窮地區文學藝術事業;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動,促進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文藝基金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其業務範圍是:募集資金、專項資助、國際交流、書刊編輯、專業展覽、諮詢服務。
以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促進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宗旨。
表彰、獎勵對中國文化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文藝項目;關愛老藝術家;組織文化藝術志願者隊伍。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由文藝界領導、著名藝術家、港澳地區知名企業人士組成。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家正和原中國文聯黨組書記高占祥同志擔任名譽理事長,顧問:李牧、馮遠、才旦卓瑪、白淑湘、劉大為、劉蘭芳、吳雁澤;理事長:胡振民,副理事長:左中一(常務)、姜昆、黃建華;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王瑤、王家新、左中一、馮雙白、鞏漢林、劉岩、劉敏、楊飛雲、蘇士澍、吳長江、孫蔣濤、張顯、陳澤盛、羅揚、季國平、邵學敏、胡振民、趙長青、姜昆、徐沛東、郭希敏、康健民、黃建華、董耀鵬;監事會主席:孫光奇,監事會副主席:金寧寧,監事:劉國強。
在歷屆中國文聯黨組的領導下,動員社會廣泛參與,創新文化公益機制與實現方式,累積實施了100多項文化公益項目;數十個藝術院團和劇目、精品藝術工程、大型藝術展覽和藝術家得到資助;近萬名貧困地區有藝術天賦的少年兒童受到了藝術培訓得以全面發展。特別是近兩年,在社會有識之士的支持下,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加大了資金募集力度。先後舉辦了字典愛心援助活動、北京大紅門愛村敬老公益活動、中國五老書畫展、“時代的領跑者”繪畫書法攝影展、紀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孫中山肖像中國畫作品展、文化中國·馬爾地夫行暨中國青少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翰墨書香 傳播文化——蘇士澍讀書箴言書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其中:字典愛心援助活動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秘書長姜昆在全國政協文藝界小組討論會之際,在全體文藝界委員中發起的現場募捐活動。此次活動得到了劉雲山同志的高度讚揚。兩年的時間內,分別為河南新野、吉林四平、貴州平壩、寧夏銀川、西藏幾地共贈送了近七萬本字典。
翰墨書香 傳播文化——蘇士澍讀書箴言書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動是由全國政協委員蘇士澍先生贈送400萬碼洋的圖書,資助文聯閣建設。
“時代的領跑者”繪畫書法攝影展是中國文聯和全國總工會共同主辦,以謳歌具有影響力的60位全國勞模的書法、繪畫、攝影等藝術形式,歌頌時代的領跑者,教育青少年,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
2008年以來,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在財政部的大力支持下運用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資助了一批創作類項目,推出了《響九霄》、中國版《胡桃夾子》、《鍘刀下的紅梅》、《紅河谷》、《延安記憶》、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美術作品展覽、攝影展和“人間正道是滄桑”大型攝影展等一批精品劇目;其中《鍘刀下的紅梅》和《延安記憶》榮獲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
中國文聯黨組進一步推進基金會的工作,積極向財政申請支持,提高了專項基金的經費額度,加大了對創作類項目的扶持力度,同時增加了人才培養、送歡樂下基層及服務老藝術家等項目內容。在管理力度方面,在中國文聯辦公廳計財部的協助下,為專項基金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使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更科學,使用更規範。
在中國文聯黨組的領導下,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奉行“以責任樹品牌”的工作方針,努力打造一流的基金管理專業團隊,強化公益文化品牌意識,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建設,大力弘揚主旋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文化藝術所特有的豐富形式和感染力推動社會和諧,為繁榮社會主義文藝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資助國家級重大文化藝術項目、文藝精品創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資助各省、市、自治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文化公益項目。
(二)表彰、獎勵對中國文化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文藝項目;關愛老藝術家;組織文化藝術志願者隊伍。
(三)舉辦各種文化藝術公益活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發起緊急募捐與救助。
(四)資助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與研修項目;為境內外機構、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文化藝術公益性項目、活動提供諮詢、代管和服務。
(五)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資助有益於文化藝術事業的書刊音像編輯出版,服務文化建設。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孫家正 高占祥
顧 問:李牧 才旦卓瑪 白淑湘劉蘭芳吳雁澤 劉大為 胡珍 馮遠
理事長(法人):胡振民
常務副理事長:左中一
副理事長:馮雙白姜昆 黃建華
秘 書 長:馮雙白
理 事:(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家新王瑤鞏漢林劉岩孫蔣濤 楊飛雲 蘇士澍 吳長江
張顯陳澤盛 羅楊羅斌季國平邵學敏 陳洪武 徐沛東 郭希敏 康健民董耀鵬刁惠香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第四屆監事會:
主 席:陳建文
副主席:金寧寧
監 事:劉國強
2009年01月 在北京主辦“2008造型藝術新人展
2008年05月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辦“第五屆勁歌王全球華人樂壇年度總選頒獎典禮”。2008年05月在北京主辦“心繫災區·中國百名書畫藝術家愛心奉獻大聯動”活動。
2008年04月 在北京主辦“她的色彩空間國際女藝術家聯展VIII-北京2008”暨“2008年女美術家聯誼會雙年展”。
2007年12月 在北京舉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會議。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驕傲——第五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五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2007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6年度第四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2007年05月 在北京主辦“朝霞杯第三屆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文藝晚會”。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辦“和諧中國·2006年度影響力人物”評選活動。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辦“第四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2006年09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四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2006年09月 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建立“朝霞工程——內蒙古文藝人才培訓基地”。
2006年06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5年度第三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2006年05月 在廣東省珠海市主辦“國苗杯第二屆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頒獎晚會”。
2006年05月 在北京出品並首映《朝霞》電影。
2006年04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辦“魅力校園慶新春”文藝展演活動。
2006年02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高占祥藝術展。
2005年11月 在北京主辦“第三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2005年10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三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2005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4年度第二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2005年04月 在貴州省平塘縣建立中國文藝家科普創作基地。
2005年04月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主辦“全國朝霞工程工作會議暨朝霞工程表彰大會”。
2005年02月 在北京主辦“嶺南之春-周樹堅書法篆刻展”。
2004年11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杯第二屆全國青年國畫年展”。
2004年09月 在北京主辦“第二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2004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3年度第一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2004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國苗杯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頒獎晚會”。
2004年04月 在雲南省昆明市主辦“全國朝霞工程藝術成果展示活動”。
2003年12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杯首屆全國青年國畫年展”。
2003年09月 在北京主辦“第一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2002年01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小童星’藝術大賽”。
2001年12月 在北京主辦“中流砥柱”報告文學徵文活動。
2001年10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企業文化論壇與展示”活動。
2001年07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企業徽標藝術大賽”。
2001年06月 在北京主辦為申辦2008年奧運會在居庸關長城舉辦的“奧運龍”暨“全國鼓舞大賽”。
2001年04月 在山東省臨沂市舉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二期工作會議。
2001年02月 在山東省臨沂市舉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二期工作會議。
2000年06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成果彙報會”。
2000年04月 在北京舉辦“中國文聯參與西部大開發文藝系列工程新聞發布會”。
2000年03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大型公益活動“朝霞工程新聞發布會”。
1999年12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舞龍大賽”及中央電視台現場直播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迎澳門回歸舞龍聯歡活動。
1998年10月 在北京主辦“愛我中華98抗洪賑災義演大型文藝晚會”。
1997年06月 在北京舉辦為慶祝香港回歸而接受巨鼓的捐贈儀式。
1995年09月 在北京舉辦“紀念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50周年美術作品展”。
1993年08月 在北京主辦“北京國際音樂節
根據《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用途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將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選題立項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八次文代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和“三貼近”原則,把握繁榮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的工作主題,為推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大發展大繁榮、興起文化建設新高潮做出積極貢獻。
二、申報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項目,要著眼於促進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繁榮發展,著眼於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性的精神文化需求,著眼於擴大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重點扶植優秀文藝作品、優秀文藝人才、有重要影響的公益性惠民文化服務項目和對外民間文化交流項目。
三、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的項目申報,可按照《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的用途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申請者要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並參考有關規定詳細填報項目主要內容和擬申請的資助額度及預算細目,以增強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四、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的項目申報範圍涵蓋11個文藝專業門類。申請單位和個人在各文藝家協會進行項目申報,經各文藝家協會審核同意後向基金會項目部申報;全國綜合性文藝活動和涉及多類別的專項活動經中國文聯國內聯絡部向基金會項目部申報;涉外活動項目經中國文聯國際聯絡部向基金會項目部申報。所有項目的申報都須按照我會公布的《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文化藝術項目資助申報表》、《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舞台藝術演出項目資助申報表》、《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影視劇項目資助申報表》填寫。項目申報所需的各資助項目申請表可向我會領取或從我會網站下載。
五、申報者要如實填寫申請材料,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凡在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項目申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並查實后,取消申請單位和個人申報資格,如獲准立項一律按撤項處理。
六、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項目實行信譽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主體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間要遵守各項承諾,履行約定義務,能夠保證項目按預期目標順利完成。在申報項目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項目責任主體單位和個人須將項目總結報送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項目部。
七、項目申報委託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項目申報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嚴格把關,努力提高申報質量。要依據《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的用途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對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申請表所有欄目填寫的內容,特別是對前期項目策劃的真實性,選題和論證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項目承辦單位的實施能力和必備條件,進行認真審核,簽署明確意見,確保申報工作的質量。
八、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受理中國文學藝術發展專項基金項目申報時間原則上每年一次,項目申報時間自11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申報單位必須於截止日期前把審查合格的申報表原件一式二份報送受理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環保文化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曲藝藝術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書法事業發展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電視藝術發展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國標舞事業發展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舞蹈藝術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劉岩文藝發展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賈作光藝術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五老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非遺校園傳承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藝谷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文房四寶發展專項基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紅歌中國行專項基金
關於鼓勵社會捐贈的管理辦法
為充分利用社會團體自身的優勢,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的辦法發展事業,廣泛爭取 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創作類、展演活動類、研究出版類和綜合類項目,培養優秀 文藝人才,促進中國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
第二條 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規定,我會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捐贈應本著自願的原則,雙方協商,互利互惠。
第三條 向我會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 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 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五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境外向我會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 本會對支持中國文學藝術發展的捐贈團體或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 以鼓勵。為保證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向我會捐款捐物,均需雙方簽訂捐贈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贈款項進入我 會指定賬號,捐物需雙方辦理物品交接手續。我會需向捐贈團體或個人頒發捐贈證書,並根據捐贈情況舉行捐贈儀式大會或新聞發布會,授予榮譽稱號,進行相應的 社會媒體宣傳(此項須事先徵求捐贈人意見並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履行捐贈協議中我會所承諾的回報條件。
第六條 本會與合作方將嚴格按照資助款、捐贈款的用途,設立和募集相應的 各類基金,簽訂設立專項基金的合作協議及相應的名稱和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手續,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專項基金的資金情況報表。遵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各項基金接受國家民政部統一的年度檢查。
第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具有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本會有權對各類基金的使用和實施過程進行考察、監督。各類基金在項目實施后,被資助的單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帳目清單。
第九條 本會基金的使用嚴格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本會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
(2012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文藝政策,資助精品文藝項目創作工程,培養優秀文藝人才;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活動,扶持多元文化發展;致力於增進中國文學藝術界的國際交流,推動中國文化藝術“走出去”;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扶持老、少、邊、窮地區文學藝術事業;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動,促進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97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國家級重大文化藝術項目、文藝精品創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資助各省、市、自治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文化公益項目。
(二)表彰、獎勵對中國文化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文藝項目;關愛老藝術家;組織文化藝術志願者隊伍。
(三)舉辦各種文化藝術公益活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發起緊急募捐與救助。
(四)資助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與研修項目;為境內外機構、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文化藝術公益性項目、活動提供諮詢、代管和服務。
(五)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資助有益於文化藝術事業的書刊音像編輯出版,服務文化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任職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文學藝術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贈人;
(四)文學藝術公益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熱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對本會重大決策發表意見;行使理
事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日常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不得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 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討、策劃、決策每年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具體指導基金會工作,秘書長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家財政資金;
(二)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公益活動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規定的文化項目、文化活動的公益性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項目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面向社會公眾,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
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
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文化藝術資助項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業務範圍的資助項目的合同。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