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慈善總會

廣東省慈善總會

機構簡介

廣東省慈善總會(英文名: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縮寫:GDCF)是依法於1997年6月註冊登記,2004年7月16日正式成立的民間非營利性慈善組織。內設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等比較完善的組織機構。成立以來,廣東省慈善總會牢固樹立“全省慈善工作排頭兵”意識,積極推動我省慈善事業持續發展。切實履行“以人為本,慈善為懷”的宗旨,不斷完善組織機構建設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應急救災援助工作機制,加強慈善隊伍建設。大力弘揚慈善精神,積極籌措慈善款物,七年來累計投入慈善款物(折價)近35億元,在賑災救災、興教助學、助醫助殘、安老恤孤、扶貧濟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建設和諧幸福廣東做出了積極貢獻。先後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廣東省抗洪救災模範集體”、“廣東省抗災救災先進集體”、“廣東省抗震救災先進集體”稱號,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1年7月,“廣東扶貧濟困日”和“大愛救心”兩個項目同時被民政部授予“中華慈善獎”。

基本信息


廣東省慈善總會 於1997年6月已經註冊登記,創始基金合共達3000萬元,於2004年7月16日正式成立。
英文全稱: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縮寫:GDCF

職能


廣東省慈善總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登記成立,為民間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具有指導和協調全省各地慈善機構,與國外、境外慈善組織進行廣泛交流與合作的職能。

基本任務


動員社會力量,募集慈善資金,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興辦和資助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熱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扶老、恤孤、助殘、救難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廣泛開展國際間慈善事業的交流與合作。

任務


廣東省慈善總會將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堅持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按照“立足民政,面向社會”,“突出特色,雪中送炭”的方針,逐步推出有關扶老、恤孤、助殘、賑災、救難等具體專案,定向募集專項資金;籌畫一些面向社會的義演、義賣、義展募集活動,逐步建立一支慈善募捐義工隊伍;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學習借鑒他人的經驗。慈善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使捐助者清楚資金去向,了解救助成效。設立慈善資金獨立帳戶,按照財會制度嚴格管理,接受社會各界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保證所捐贈的慈善資金用於社會慈善事業。

章程


廣東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慈善總會(英文名: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縮寫:GDC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團體和人士志願組成,發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向慈善事業捐贈或資助財產,並進行管理和運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公益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人為本、慈善為懷、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社會公益;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展慈善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華路118號廣東省民政廳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二)組織各類慈善活動;
(三)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五)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慈善資助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較大貢獻,承認本會章程的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和本省地方慈善機構等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並承認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在本會創建期間作出較大貢獻,或為本會“創始基金”捐款2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團體和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個人,分別譽為廣東省慈善總會創始會員和個人會員,享受永久會員待遇。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法亂紀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且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應。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若干名,實行聘請制。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相應地改變,可連聘、連任。
捐贈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以及捐贈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捐贈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以及捐贈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副會長;捐贈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以及捐贈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會長。本會還聘請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的人士分別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監事的任職條件除第(二)項外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可設若干部門,秘書長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廣東省慈善總會“創始基金”,該基金為永久性基金,不動本只取息,以保證本會長期存在與發展。特殊情況需動用“創始基金”,需召開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興辦慈善事業的收入;
(四)單位會員會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五條 資金使用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用於各項慈善活動和慈善事業;用於社會救助。
(二)本會的辦公費和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等。
(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六條 資金管理
(一)制定《廣東省慈善總會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資金專帳,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並經省民政廳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