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驥

海棠灣鎮長

李驥,男,漢族,原海棠灣鎮長,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簡介


從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驥在擔任三亞市海棠灣工委副書記、海棠灣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海棠灣鎮委副書記、海棠灣鎮人民政府鎮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審批征地補償款、支付工程款及發包工程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董國民等10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40萬元。

法院判決


三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利用海棠灣大開發的機會,多次受賄、索賄,數額達1440萬元,且大部分贓款拒不退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予以嚴懲。鑒於被告人李驥有如實交代同種餘罪、坦白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被告人李驥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李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扣押的211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對被告人李驥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