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閑置一年以上的閑置土地需要交納的一種費用。

基本介紹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的20%以下徵收土地閑置費。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

徵收標準


土地閑置費徵收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