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
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
私有制商品經濟條件下生產商品的勞動所具有的私人性質和社會性質。
私有製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以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歸私人所有和社會分工的存在為條件。生產資料歸私人佔有,決定每個生產者都是獨立的商品經營者,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怎樣勞動,勞動期間多長,完全是個人的私事,勞動產品也歸私人所有。因此,私有制條件下生產商品的勞動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勞動。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建立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商品生產者只生產某一種產品,以至某一種產品的一部分,他們的勞動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私人勞動的總和形成社會總勞動。每個商品生產者的私人勞動都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因此,私人勞動又具有社會性,是社會勞動。私人勞動有二重的社會性:一方面是勞動的社會有用性,應該是對社會有用的勞動,能滿足社會的一定需要,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是社會分工體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勞動的社會均等性,生產者對別人有用的私人勞動能夠同任何另一種對他有用的私人勞動進行等價交換、從而相等時,他的私人勞動才能滿足生產者本人的多方面需要。
生產商品的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是矛盾的。生產商品的勞動雖然具有社會性,是社會勞動,但它在生產過程中卻直接是私人勞動,這種勞動最後能不能轉化為社會勞動,能不能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並不取決於他本人,而取決於別的商品生產者對其勞動的需要,即取決於社會,這就是矛盾。具體地說,社會分工是一個自然形成的生產機體,它的纖維在商品生產者的背後交織在一起,而且在繼續不斷地交織下去。他的勞動可能繼續是社會分工的一部分,可能是社會分工發展所需要的,但也可能已經全部地和部分地被另一種勞動所排擠。然而,在私有制的條件下,由於生產是在競爭和無政府狀態之下進行的,商品生產者在直接生產過程中是無法確切地知道和估計社會對各種勞動的需要的。因此,私人勞動要符合社會的需要,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就不能不帶有盲目性和偶然性,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之間也就不能不存在著矛盾。
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存在,但只有在商品交換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這是因為商品生產者只有通過交換勞動產品才發生社會關係,只有通過商品交換才證實私人勞動在事實上為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所以,商品交換既是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的表現過程,又是它的解決過程。如果私人生產的商品全部都能在市場上賣出去,證明商品的使用價值在質上和量上都符合社會的需要,有社會使用價值,從而私人勞動的社會有用性就實現了;如果不僅商品全部能賣出去,而且他所生產的商品換回了同等的價值量,那麼他的私人勞動的社會均等性也實現了。因此,商品交換的成功意味著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矛盾的解決。反之,如果商品賣不出去,私人勞動的全部或一部分得不到社會的承認,矛盾就沒有解決或者沒有完全得到解決。
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反映了私有制商品經濟的本質。同時,商品經濟的其他一切矛盾,如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矛盾、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矛盾等等,都在這一個矛盾的基礎上產生出來並受它的制約。這些矛盾的存在和作用決定著商品經濟的長處和短處,決定著商品生產者的命運。所以說,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又是私有制商品經濟的基本矛盾。在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中,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發展為生產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人佔有形式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