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術語,到達主義是非對話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作為意思表示生效日期。它是由大陸法系國家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的一種生效方式。
根據
大陸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要約人,以信函,電報作出意思表示時,法律行為以信函、電報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所謂到達,並不指要約人親自收到電報、信函,而僅以到達要約人支配範圍以內為必要,例如,
郵差將信交於要約人之專門的收件人或投於要約人所設置之信箱,均構成到達。到達主義是
合同法中對承諾生效時間的一種規定方式,即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此種
發信主義多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採用。我國的合同法,關於承諾的生效時間,採用到達主義。此外合同法中對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方式還有半發信主義和即時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