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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作為的活動
- 行政誘導
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作為的活動
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分為以助成、促進對方為目的的助成指導和以限制對方的行為為目的的限制指導。行政指導的特點在於,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力手段。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得以順利、切實地進行;國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導以趨利避害。但是行政指導一般沒有法律依據,它雖不存在權力的強製作用,但由於行政機關的地位,有可能使相對人違心接受行政指導,因此潛存著極大的危險性。如何控制行政指導,是立法、學術界及判例要解決的重大課題。
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不以國家權力為後盾。
2.行政指導是一種事實行為。
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屬於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一般適用於有較大幅度彈性的管理領域。
5.行政指導適用法律優先的原則。
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
行政指導會議
可分為有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的,後者則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論何種行政指導均應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具體為標準
可分為普遍的行政指導和個別的行政指導。前者是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的,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後者是前者的延伸和發展,是前者的具體化。
以行政指導的功能差異為標準
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和助成性行政指導。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範、制約的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衝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助成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的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和相對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失衡。
2.行政指導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
3.行政指導可以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 行政指導可以切合大眾心理和社會需求,凸顯部門的服務職能,符合落實執政為民理念、建設服務性政府的要求。(節選自《應用寫作》雜誌《在全省系統工商行政指導工作現場會上的彙報》)
1.對行政相對方不正當的行為進行規制。
2.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利害衝突進行調整。
3.對行政相對方進行輔助、服務、引導。
深入公司進行行政指導
2.自願性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應為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願接受,因為,行政指導行為不是一種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實施的,期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願,本意是人在沒有外在強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法律上的“自願”還應加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之條件。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性行為,其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願意接受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也不能藉助國家強制力驅使行政相對人違心接受。否則,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就質變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了。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指導行為比實施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一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如果能通過非行政行為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導中確立必要性原則,是基於行政效益理論。在現代社會中,行政管理的資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為了減輕社會負擔,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主觀努力,將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最大化。
說服是行政機關通過陳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的一種方式。說服是以行政機關說理為前提,雖然行政行為也要求行政機關說理,但行政行為總是與強制聯在一起的。由於行政指導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因此,要使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機關應當以理服人。
建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將自己對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徑等形成的看法告訴給行政相對人,希望行政相對人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中響應其建議,從而有助於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管理的目的。建議一般具有具體的內容,行政相對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接受建議后需要行政機關幫助,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滿足。行政機關正確運用行政指導的方式,客觀上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提升“善良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
協商是行政機關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其實現某一行政管理目標,而與行政相對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項進行商討,增進互相了解與溝通,謀求與行政相對人達成共識。
獎勵是行政機關通過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和精神鼓勵,引導行政相對人從事有助於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管理目標的行為。物質鼓勵是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數量的獎金或者獎品。精神鼓動是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名譽。行政指導中的獎勵方式是基於人從事社會活動具有謀利的本性。通過物質或者精神的刺激滿足人的需要,可以使人從事某種特定的活動。
幫助是行政機關通過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某種便利的條件,引導行政相對人實施符合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管理目標的活動。在現代社會中,行政機關因其所處的優越地位使其掌握許多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資訊,而行政相對人因處於行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動性。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從事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時給予必要的幫助,必然可以引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朝行政機關確定的管理目標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