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行政部門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
職責和許可權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政治制度、國家體制、文化傳統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如法國,教育部的許可權相當廣泛,有領導、檢查或監督全國公、私立教育機構,確定學校教育的政策、原則,統一規定教學大綱、教學方法以至考試的內容、時間等權力。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如美國,教育部的業務活動範圍則受到很大限制,在國會通過的《教育部組織法》里仍強調“關於教育的許可權和責任,保留給州和地方學區以及州所規定的其他機關”。英國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稱教育和科學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係,則既非嚴格的中央集權制,亦非絕對的地方分權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制的類型。
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一般稱教育部。
從各國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總的情況看來,既要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彼此取長補短來組織領導教育事業的趨勢已日益明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門稱教育部,是1949年11月 1日成立的。
它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教育理論,總結實踐經驗,制訂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行政法規和學制等重要制度,制訂教育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②制訂普通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中等師範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③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④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規定各類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質量要求和專業目標;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原則,組織制訂參考性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一規劃、組織高等院校教材的編選、審查和出版工作;制訂高等院校幹部和教師管理的方針、原則、辦法及培訓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統一指導和組織全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統一管理全國研究生的培養工作,領導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工作。
⑤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國職工教育、農民教育,電視、廣播大學和各種形式高等學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制訂機關、團體辦學及民辦學校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
⑥制訂少數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組織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⑦負責與各建交國家政府間進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門的國際學術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關計劃、組織和人員往來的工作等。教育部設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師範教育、計劃、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並設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材出版社、電化教育館等事業單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業務部門也都設有相應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本部門或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事業。
1985年 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撤銷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