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裝備協會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簡稱CAME)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登記的國家一級協會,其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部。是全國醫學裝備工作者(從事醫學裝備應用、管理、科研教學、工程技術、生產營銷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贏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醫學裝備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醫學科學技術和醫學裝備的重要社會力量。
近年來,受衛生部委託,承擔了醫學裝備技術評估選取型推薦工作,為各地衛生廳局的集中招標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同時,還承擔醫療機構設備配置標準的制定工作。在衛生部職業技術鑒定中心的指導下,編寫醫學設備管理師的職業技能標準,並協助衛生部和勞動部做好醫療設備及技術人員資格和上崗的准入工作。
協會開展的還有學術交流與合作、繼續教育、基地培訓、雜誌、網站等一系列的工作。
協會成立於1990年,他的誕生,得到了國家領導人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親切關懷和大力支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吳階平院士親自為協會題詞和題寫了會名;國家衛生部原部長陳敏章親臨大會祝賀並題詞;國家衛生部原副部長顧英奇連任三屆協會理事長。十餘年來,協會不斷發展壯大,現有個人會員五千餘人,分佈在全國各省(區)市及軍隊醫療衛生部門各個領域;十年余來,協會歷屆理事會團結並帶領廣大會員奮發圖強,在開展各種學術活動、諮詢服務、書刊出版、組織建設和服務於政府決策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推動我國醫學裝備事業發展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十餘年來,協會在學術上已成功地舉辦了十屆較大規模的全國性醫學裝備學術研討會並出版了十集學術論文專集。從2001年開始,協會參加了每年由國家衛生部主辦、協會參與承辦的中國國際醫院設備展覽會暨學術交流會,使協會的技術合作、學術交流上了一個新台階。2005年協會換屆改選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9月召開四屆一次會議。會議特聘請全國人大韓啟德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張懷西副主席和顧英奇同志為協會名譽理事長,選舉國家衛生部原副部長朱慶生當選為新的理事長。韓啟德委員長為協會書寫了“團結進取,開創醫學裝備的新局面”;張懷西副主席書寫了“發展醫學裝備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題詞。國家衛生部黨組書記、部長高強給協會發來了題為“加強醫學裝備建設,為增強人民健康服務”的賀函。十五年來,協會不斷發展壯大,現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佈在全國各省、自治區、市及軍隊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廠商企業單位和相關社團各個領域。協會內部組織機構逐步進行調整和充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秘書處、組織宣傳處、政策研究諮詢處、技術交流部、教育培訓部和學術委員會,並先後成立了9個專業委員會。協會重視學術交流,已成功的舉辦了十四屆全國醫學裝備學術研討會。從2001年開始,協會參加每年由國家衛生部主辦、協會參與承辦的中國國際醫用設備展覽會暨技術交流會(CHINA-HOSPEQ),並同期主辦“中國醫學裝備論壇”使協會的學術交流、技術合作的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2003年12月19日,協會正式建立開通“中國醫學裝備網”,作為協會信息發布窗口和工作職能平台。
隨著中國成功加入WTO,我國改革開放的偉大事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面臨新的形勢,協會也必將隨著國家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我國協調服務性社會中介組織 在“服務、協調、監督、諮詢”四個方面的職能繼續調整和改進協會的工作。在國家衛生部的領導下,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醫學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與時俱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開創協會工作新局面。
研討、諮詢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法規、標準的制定和政策性研討,開展相關項目的評價與論證等軟科學項目諮詢服務,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有關醫學裝備的應用、管理、研製、開發、營銷等評價、論證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學術交流
開展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醫學裝備科學技術的創新開發和合理應用。
培訓
開展在職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普及醫學裝備科學技術的創新開發和合理利用,設立醫學裝備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機構和全國協作網路,提高醫學裝備工作者的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新醫療技術裝備及技術人員資格和上崗的准入工作。
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同國內外相關社團和學術組織的友好聯繫,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出版刊物
編輯出版醫學裝備學術(技術)刊物、科普讀物、相關參考書籍,組織優秀論文評選,辦好協會的信息網站。
服務醫學裝備企業
組織和(或)參與醫學裝備的展覽及相關活動,做好對醫學裝備生產、營銷企業和用戶的服務工作。
行業自律和管理
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醫學裝備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行業和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
秘書處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協會的各項工作與活動的協調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文書管理是指公文從其形成到立卷歸檔、銷毀全部運轉過程的處理。
(一)、發文的程序:交擬、擬議、擬稿、審稿、簽發、繕印、用印、登記、封發和立卷歸檔。
(二)、收文的程序:登記、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歸檔、銷毀。
二、檔案管理將辦理完畢的具有查考保存價值的公文資料,按其在形成過程中的聯繫和規律組成案卷歸檔,統一保管和提供查閱服務。會同組織宣傳部共同管理有關理事、專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及協會管理的個人會員檔案。
三、財物管理:主要對協會所有的固定資產和辦公物資用品的購買、登記、分配、使用、維修和稽核等。
四、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負責協會的對外聯絡與內部協調工作。
五、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意見,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
六、根據領導決定參與有關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其他會議、活動籌備與組織工作。
七、加強與協會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的合作,共同做好協會的各項工作。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宣傳部
協會進行組織與宣傳工作及和有關工作的職能部門。
一、負責草擬協會組織發展和對內對外宣傳工作年度計劃,經審批后,會同相關部門協調完成。
二、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參與理事任免、調研協調,並提出初步意見,報協會領導和常務理事會審定後會同秘書處辦理相關事宜。
三、參與協會有關分支機構領導班子的組建、換屆、調整和其他相關組織建設籌備工作。經組織工作會議初審后,報協會領導及常委理事會審批,會同秘書處辦理具體事宜。
四、與秘書處共同負責協會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專家資料庫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五、按照“中國醫學裝備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會同秘書處做好會員管理工作。
六、加強對“中國醫學裝備協會專家資料庫”的管理,每年對專家的情況進行一次核查,提出相關建議,報協會領導和常務理事會審批后執行。
七、協同秘書處和財務部門及分支機構,實施對會員會費的收繳和管理。
八、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組織與加強對協會主辦的雜誌、網站的宣傳,以不斷擴大協會的社會影響和知名度。
九、完成領導交辦其他相關工作。
政策研究諮詢部
協會內部辦事機構之一,根據協會宗旨和確定的職責範圍,政策研究諮詢部的職責如下:
一、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有關醫學裝備方面的政策和理論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醫學政策、規劃、配置等有關問題提供參考和決策依據。
二、面向社會開展諮詢服務研究。利用協會本身聯繫政府和社會的特點,發揮協會的技術優勢,面向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和諮詢服務,並協助技術交流部做好設備的評估工作,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協會的社會聲譽,爭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
三、廣泛聯繫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根據需要積極參與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服務。宣傳協會,樹立對外形象,提高協會的政策研究和理論水平。
四、與協會其他部門一起,參加協會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五、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和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評估部
協會內部辦事機構之一,根據衛生部委託交辦的任務和協會宗旨確定如下職責:
一、開展醫療裝備的選型技術評估工作,為各級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服務,保證醫療裝備集中採購的質量。在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的形勢下,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合理配置醫學裝備資源,使投入衛生事業的經費產生最佳效益,充分發揮效能,進一步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二、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對各級醫療機構配置的設備和集中採購品目的需要,確定選型評估的設備品目。
三、根據醫學裝備技術評估選型的品目,分類制定技術評估標準,科學提出各種類階梯配置方案。
四、根據擬訂的評估品目,組織相關專家開展選型評估工作,嚴格專家守則和有關規定,保證評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學、規範。在條件具備時,組織部分專家對部分設備進行技術檢測,為各級醫療機構提供更可靠的技術性能信息和服務。
五、選型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技術評估部負責做好評估項目的匯總初審工作,提交醫學裝備技術評估專家委員會審查,最後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核准。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后的評估品目,技術評估部應將其在媒體上公布,以保證選型評估工作的透明度。
七、利用選型評估工作這個平台,做好政府主管部門、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的橋樑和紐帶,溝通信息、反映需求。
技術交流部
協會內設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圍繞與醫學裝備技術有關的工作開展各項活動,組織學術研討、技術交流、技術評價、技術服務等。主要工作職責範圍如下:
一、根據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各個時期的任務與要求,制定協會學術交流計劃。
二、開展醫學裝備技術評價與諮詢工作,為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選購設備時參考。
三、利用協會每年舉辦的學術年會或主辦、承辦、參與的各類醫療設備展覽會暨技術交流會的機會,邀請國內外專家開展技術講座活動,以充實、提高各級醫療機構從事醫學裝備管理和醫學工程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技能。
四、了解醫療機構的需求,有針對性組織相關的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
五、督促檢查各分支機構學術交流工作。
六、為技術力量薄弱的區、縣級醫療機構及會員單位牽線搭橋,解決醫學裝備的技術諮詢、維修等問題。
七、組織專家對醫學裝備研究成果進行評估,向有關部門提出堅定意見和建議。
八、了解當今醫學和醫學裝備發展的趨勢,向會員推廣醫學裝備的新技術新成果。
九、研究和促進醫學裝備技術管理社會化,組織協會內專家開展有關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十、完成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訓部
培訓工作是協會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它將以醫療機構中醫學裝備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為主。目前國家職業資格體系與國家學歷文憑體系並重,做好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對推動醫療機構醫學裝備的管理、促進醫學工程技術更好的為醫療衛生事業服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制定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協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二、加強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制定“培訓基地管理辦法”和“培訓基地評估標準”。監督、檢查、考核培訓基地工作,針對存在問題制定解決措施。
三、支持、倡導醫療衛生單位、社會團體、醫學裝備生產企業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建設、管理培訓基地,鼓勵大型醫學裝備企業和有關院校充分發揮優勢,積極參與培訓工作。
四、積極協助培訓基地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編寫教材、建立題庫、組建教師隊伍,作好師資培訓、考核工作。
五、對培訓基地的管理與教學等活動進行監督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評估。
六、積極做好醫學裝備新職業申報工作。
七、加強培訓證書的管理。職業培訓由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考核,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教育培訓,由中國醫學裝備協會考核,頒發中國醫學裝備協會學分證書。
八、認真了解醫療機構對職業教育培訓的需求,有針對性的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使教育培訓工作能成為醫療機構服務的重要平台。
九、按時向中華醫學會繼續教育部申報國家級繼續教育項目的各項工作。
十、制定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協助、指導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做好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章程
(2015年7月19日中國醫學裝備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醫學裝備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縮寫:CAM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醫學裝備產、學、研、用工作者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醫學裝備工作者,圍繞衛生事業發展和改革大局,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和廣大醫學裝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學裝備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推廣適宜裝備技術,促進醫學裝備產、學、研、用技術的創新開發和合理應用;
(二)開展醫學裝備行業的職業培訓,提高醫學裝備工作者的業務技能和專業水平;
(三)開展市場調研和諮詢服務,提供醫學裝備行業發展趨勢報告、市場研究報告及有關信息諮詢服務;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醫學裝備學術刊物、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辦好中國醫學裝備網站;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醫學裝備專業展覽;
(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和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七)加強與國(境)內外相關社會組織和學術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地區)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各級各類部醫療衛生機構;經總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經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與醫學裝備行業相關的科研、教學、管理等機構;獲得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企業;獲得登記管理行政部門核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代表應是其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變更代表應向協會書面報告。
(二)從事醫學裝備應用、管理、研發、生產、經銷、維修等工作,並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或不間斷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應事先請假,也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託)。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本人不能到會,應事先請假,也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託)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查本團體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名單,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審查;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1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4年9月10日由國家衛生部主管、協會主辦的《中國醫學裝備》雜誌作為協會會刊,以“傳播、交流、指導、服務”為己任,竭盡全力創精品期刊,團結全國業屆各方面人士為共同建立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醫學裝備學而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