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信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楊信,男,漢族,1950年5月生,黑龍江綏化人,196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1月參加工作,專業技術職務為研究員級高級農藝師,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哈爾濱師範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大學在職研究生。曾任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15年11月16日,被開除黨籍。

2019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楊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1995至2013年,楊信在擔任大慶市副市長、市長,齊齊哈爾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李麗華(另案處理),收受企業及個人款物摺合人民幣1490餘萬元。楊信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其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履歷


1968年11月——1972年07月,黑龍江省綏化縣雙河公社幹部、黨委委員;
1972年07月——1977年07月,黑龍江省綏化縣委組織部幹事;
1977年07月——1980年08月,黑龍江省綏化地區外貿局、財貿辦科員;
1980年08月——1981年11月,黑龍江省青崗縣民政鄉黨委副書記;
1981年11月——1982年08月,中共黑龍江省青崗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1982年08月——1983年05月,黑龍江省青崗縣副縣長;
1983年05月——1985年04月,黑龍江省綏化地委整黨辦公室副主任;
1985年04月——1986年04月,中共黑龍江省海倫縣委副書記(1982年09月—1985年07月,黑龍江省電大業餘大專班學員);
1986年04月——1986年08月,黑龍江省綏化地委整黨辦公室副主任;
1986年08月——1989年07月,中共黑龍江省慶安縣委書記;
1989年07月——1992年11月,中共黑龍江綏化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2年11月——1996年11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副市長(1993年07月—1995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經管專業學習);
1996年11月——1997年11月,中共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1997年11月——2000年03月,中共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年03月——2000年08月,黑龍江省農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0年08月——2001年02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1年02月——2003年03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3年03月——2003年06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3年06月——2004年02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9年02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書記;
2009年02月——2010年02月,中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年02月——2012年01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2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在中央第八巡視組的指導下,經黑龍江省委同意,黑龍江省紀委對齊齊哈爾市委原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楊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5年11月16日,黑龍江省紀委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楊信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信在擔任大慶市市長、齊齊哈爾市市長、齊齊哈爾市委書記、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買賣股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楊信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信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9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楊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1995至2013年,楊信在擔任大慶市副市長、市長,齊齊哈爾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李麗華(另案處理),收受企業及個人款物摺合人民幣1490餘萬元。
法院還審理查明,楊信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摺合人民幣約3.036億元,其中超過6148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在楊信家庭財產中,包括有價值9000多萬元的房屋46套、價值2000餘萬元的龍江銀行股份以及銀行存款9000餘萬元等。
法院一審指出,楊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案發後,其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16年11月29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信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其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