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佔用性准租

可佔用性准租

behavior)提出的,它是指准租中潛在的可佔用的專用部分,是超過下一出價最高的使用者的價值。在克萊因等人看來,高度專用性的資產投資需要一體化行為配合。這反過來又會影響各單位在關係專用性資產的投資激勵,也決定了該合作的總利潤

可佔用性准租概述


可佔用性准租(Appropriable quasi rents)這一概念最早是由后契約機會主義(post-contractual opportunistic behavior)提出的,它是指准租中潛在的可佔用的專用部分,是超過下一出價最高的使用者的價值。
准租不同於壟斷租金,它不存在超額利潤問題,由於專用性資產一旦投資,再將其移動的代價是高昂的,或者對一特定使用者是如此的專用,以至於如果支付給所有者的價格急劇下降,為資產使用者提供的服務也不會減少。
克萊因(Klein)等人認為在一項專用性資產投資之後就產生了准租,當資產越專用和產生越多的可佔用性准租時,締約成本的增加將超過縱向一體化的成本,這時縱向一體化企業產生。在克萊因等人看來,高度專用性的資產投資需要一體化行為配合。克萊因實際上指出高度專用化的資產應該保留在企業內部,如果拿到企業外部交易的話會產生准租風險。
格羅斯曼和哈特是縱向一體化產權理論的代表,他們認為準一體化形式影響各單位在操作決策談判上的力量,也影響到准租的分配。這反過來又會影響各單位在關係專用性資產的投資激勵,也決定了該合作的總利潤。他們的模型結論是,所用權應歸屬於投資對該事業的總利潤影響最大的單位。即如果企業甲在專用性資產上的投資比企業乙的投資能夠對雙方總利潤產生更大的影響,那麼剩餘控制權應給企業甲;反之亦然;如果雙方的投資對事業的總利潤影響相同,那麼非一體化是最優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