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
仲裁機關製作的
仲徠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製作的,記明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願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寫明;(1)申訴人、被訴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2)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3)協議的內容和仲裁費用的承擔;(4)申訴人、被訴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無翻悔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這是作仲裁調解書的法律依據。
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及時、公正地調解,並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自爭議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28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第29條的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因而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是勞動仲裁的兩種重要結案方式。雖然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卻存在著不同之處。因而在此特別對二者做個比較,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考,選擇合適的結案方式。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為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儘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仲裁法》第52條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定內容。具體製作如下:
• (一)首部
1.文書標題。文書標題由文書製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分兩行居中書寫。
2徠.文書編號。同仲裁裁決書,將“裁”字改為“調”字。
3.仲裁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同仲裁裁決書。
• (二)正文
1.寫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庭產生和組成的情況,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情況等。
2.寫明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以及所發生的爭議事項。
3.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這是調解書最重要的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調解內容必須合法,並且不自相矛盾。協議不止一項的,應分別列明,並記載履行的具體期限和方式,使調解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調解協議沒有涉及仲裁費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費用的分擔情況。
• (三)尾部
1.寫明“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2.在調解書的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在簽名下方註明製作調解書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製作仲裁調解書應注意的問題陳衛東,劉計劃編著。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1.仲裁調解書的內容,應當是申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另外,寫入調解書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仲裁調解書對於爭議的事實可以簡要概括,但對於仲裁請求和協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同時對於放棄仲裁請求的內容也應一併寫明。協議的內容不止一項的,應分項列出,並記載履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使調解書具有可操作性。
3.仲裁調解書中的調解依據必須實事求是。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既可以依法而成,也可以依照一定的社會情理,應結合實際情況表明其依據。
××××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仲調字第××號 申請人:×××(寫明身份情況) 住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x×(寫明身份情況) 住所:××× 委託代理人:××× 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交代整個仲裁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程序事項) 雙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與理由: ……(寫明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的主張,並列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當事入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問題的精神,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確認的調解結果如下: (仲裁庭確認的調解結果)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仲裁員:XXX XXXX年XX月XX日(印章)書記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