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善意佔有”的對稱。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合法佔有根據而從事的非法佔有。區分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明確具體佔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佔有人的不同責任。現代各國的法律通常規定:對於惡意佔有人不適用動產即時取得制度;無論惡意佔有人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他人財產,原物所有人均可訴請其返還原物,在惡意佔有人對不法佔有的財產造成毀損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歸屬


所以說,拾得遺失物的行為自始至終都是惡意佔有,只是此種惡意佔有暫時不發生效力,被立法者凍住的一種狀態。當惡意佔有人有他主佔有的心態及時返還,便構成無因管理;而如果惡意佔有人有自主佔有的心態不予及時返還,便會產生惡意佔有的法律效果。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佔有他人財產。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對財產的佔有是非法的。

區分


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明確具體佔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佔有人的不同責任。

舉例


某甲在路上遇見走失小狗一隻,某甲出於好心將其抱養至家中並貼出啟事尋主人。某甲仍然是無權佔有中的惡意佔有,就因為其主觀上明知這隻狗不是他自己的但仍然佔有。
如果這麼說,那麼學雷鋒做好事的風氣將會被打擊,因此,我國法律也規定:惡意佔有中如若及時、積極地,有主動歸還的意向,將不以惡意佔有論,對其的行為解釋按照“無因管理”解釋。
惡意佔有中沒有及時、積極地,沒有主動歸還的意向。才是無權佔有中的惡意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