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筆錄

辦案人員記錄案發現場的文書

現場勘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全面記錄發案現場及相關場所的勘驗、檢查情況,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證據等事項的證據性文書,叫現場勘查筆錄。

存在問題


偵查程,勘查筆錄單獨證案件,屬證據,容易偵查忽略簡化。偵查勘查筆錄制存題:.筆錄製及,存刪改。犯罪環境素,化,勘查求突“”。偵查觀缺乏識,怠,草草制,配合證案,擅刪改筆錄容。.筆錄製客觀,妄觀臆斷。勘查筆錄求偵查求,客觀勘驗檢查錄況,偵查憑觀臆斷,案妄論斷,錯誤論斷勘查,誇縮。.筆錄製合,違反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相關章節均對現場勘查的程序作了相關規定。但有的偵查人員在製作現場勘查筆錄過程中,嚴重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如筆錄製作人員不符合主體資格、製作筆錄過程中無見證人在場等等。

解決辦法


針述題,筆規範勘查筆錄制:、嚴勘查筆錄審查。偵查監督、起訴部門應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中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進行有效性審查。二、適時派員介入現場勘查活動。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對公安機關或者本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勘查活動進行協助。偵查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應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對現場勘查筆錄製作過程進行監督。三、規範見證人制度。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的作用是為了對現場勘查過程進行全程見證及監督,但許多見證人自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一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效力也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