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範圍
法律調整的範圍
法律調整的範圍即法律調整對象的界限,由於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制,法律調整不可能是萬能的,法律調整的對象具有一定的界限。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意志行為。法只能對人們的意志行為起直接作用,這是法律調整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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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人們的社會關係表現為通過人們的意志而形成思想關係時,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社會關係分為思想關係和物質關係。法既可以調整那些法律規範頒布以前就形成的思想關係,如各個階級、政黨之間的政治關係,也可以調整那些只是由於法律規範的頒布才存在的,而在此之前事實上不存在,並隨著有關規範的廢止即在實際生活中消失的思想關係,如訴訟關係,行政法關係。物質關係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對於物質關係的意志表現也是起作用的。任何社會關係,不管它是否屬於思想關係、都表現為人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動。即使是人們的物質活動,也是與人的思想、觀念、意識的活動交織在一起的。人們在進行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時候,不可能不受到自己意志的支配,而這種受到意志支配的行為恰恰可以成為法律能夠對其施加影響的領域。例如,所謂“法對經濟的調整”,實際上並不是對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生產關係,經濟基礎的調整,而是對它們的意志表現即所有權形式的調整。法只能在符合經濟基礎,符合客觀規律的限度內發揮作用。法對生產力的調整也是這樣,實際上不是對生產力本身的調整,而是對人們在發展生產力方面的意志行為的調整。法律調整的是表現為意志行為的社會關係,但也不是一切表現為人的意志行為的社會關係都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只調整國家生活,社會生活中對維護統治階級(在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統治地位有重大意義的社會關係,調整必須運用國家權力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問題。至於沒有涉及到統治階級(或全體人民)重大利益或不宜運用國家權力的關係,如友誼關係、愛情關係,社會團體的內部關係,就沒有必要進行法律調整,而屬於由其他社會規範調整的領域。但法律調整的範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有些原來屬於其他社會規範調整的領域轉變為由法律規範調整,也有些原來屬於法律調整的領域被排除在法律調整的範圍之外。社會生活的發展要求法律調整包括新的社會關係,並排除某些過去調整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