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保險

航程保險

航程保險是指以船舶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起訖期限的保險。航程保險的責任期限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航程為準。

概述


航程保險是指承包規定航程內保險標的所遭受的損失的海上保險,通常適用於海上貨物運輸。航程保險又分為單航程保險、往返航程保險和多航程保險。

保險期限


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規定如下: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應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加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最長期限為90天。

“航程”


船舶定期保險條款基本上反映了船舶保險條款的全貌,航程保險中的“航程”保證則體現了航程保險的特點。
在船舶航程保險的情況下,如果投保的船舶改變了航程,承保人有權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航程不變”並不意味著要求該船舶嚴格處於合同指定的某些特定地點。根據慣例,“航程不變”須符合以下四項要求:
(1)船舶必須從保險單規定的地點啟航,並且必須駛往保險單指定的目的港;至於該船舶在航程中偶然未處於保單指定的地點則不屬於改變航程。
(2)船舶必須在保險單規定的合理期內啟航,並且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如果該船舶不合理地拖延啟航時間或延遲返航,承保人有權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
(3)船舶必須依保險單規定的航線航行。如果該船舶脫離航線,那麼承保人自該航船脫離航線時起終止賠償責任;即使該船舶在損失發生前又回復指定航線,也無濟於事。但是在符合下列情況時,法律允許訂程船舶脫離航線:
①保險單中已經授權;
②發生了船長和船主所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繞航;
③為履行明示保證或默示保證而合理必要地脫離航線;
④為保障船舶或保險標的的安全而採取的合理必要的繞航;
⑤基於海上救生或救助遇難船舶而脫離航線,但這一規則不適用於搶救財產的情況;
⑥為運送船上人員就醫而採取的合理必要的偏航;
⑦船舶遇到投保的海上危險時,其船長或船員為使船主或被保險人免受保險損失而故意脫離航線。
上述繞航船舶在允許繞航的原因停止時,必須回到原訂的航線並須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
(4)在保險單指定訂程船舶在幾個不同港口卸貨的情況下,該船舶必須根據保單規定的先後次序駛往這些港口,否則也將構成改變航程。

合同解除


以一次航程或運程來計算保險期間的為航程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航程保險,運輸工具也有保航程險的。航程保險的保險期間不是按日期而是按航程或運程計算,保險責任的起訖一般採用“倉至倉”條款,就是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負的保險責任,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開始,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為止。對於貨物運輸保險,保險人對保險貨物所負的責任,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開始,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由於航程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處於運動中的財產,保險期間是一次航程或一次運程,相對於定期保險來說,保險期間較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安全和使用情況等不易掌握,如果允許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解除合同,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如果投保人在投保貨物等將要到達目的地時解除合同,不利於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險的保險責任一經開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