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區
歐洲經濟區
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簡稱 EEA.
瑞士公民在公投中否決加入歐洲經濟區。瑞士通過瑞士-歐盟雙邊協議參與歐洲單一市場。現時歐洲經濟區成員為四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中的三國:冰島、列支頓士登和挪威(瑞士除外),以及27個歐盟成員國。
1994年1月1日,由歐洲共同體12國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7國中的奧地利、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5國組成的當今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歐洲經濟區正式成立。歐洲經濟區的誕生不僅改變了歐共體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關係,同時也對西歐聯合及世界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
歐共體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關於建立歐洲經濟區的設想始於1984年,但直到1990年6月雙方才開始正式談判。在共同決策捕魚區、貨車過境和共同發展基金等問題上,雙方曾一度分歧甚大,談判幾次出現僵局。但出於共同的利益考慮,雙方最終還是達成妥協,並於1992年5月2日在葡萄牙的波爾圖正式簽署了建立歐洲經濟區的協定。該協定本應在1993年1月1日生效,但在批准過程中又出現波折。
1992年12月6日,瑞士就條約的批准舉行公民投票,結果由於50.3%的居民反對而否決了瑞士加入歐洲經濟區。鑒於列支敦斯登和瑞士在司法和行政上的特殊關係,瑞士的否決使列支敦斯登也無法加入歐洲經濟區,導致歐洲經濟區的範圍由原來的19國縮小到17國。瑞士的否決不僅使得歐洲經濟區協定推遲生效,同時也帶來一系列具體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填補因瑞士退出而造成的共同發展基金的短缺。原協議規定,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應向歐洲經濟區內南方欠發達國家提供20億歐洲貨幣單位的發展基金,其中瑞士應承擔總金額的27%。經過幾個月的協商,歐共體和歐貿聯雙方於1993年3月17日再次簽署《歐洲經濟區補充協定》,對原條約進行了補充和部分修改,通過採取減少基金貸款利息補貼的辦法,為歐洲經濟區的建立掃清了障礙。由於這些細節問題,歐洲經濟區的成立被推遲了整整1年。
歐洲經濟區根據歐盟倡導的四大自由而建立:貨物、人員、服務及資金可在歐洲經濟區自由流動。歐洲經濟區成員與歐盟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貿易,但必須遵守大部分歐盟法律。歐洲經濟區在歐盟的決策過程中影響力不大。歐洲經濟區成員無需承擔歐盟相關的開支,但實際上會為歐洲的融合作出開支。
歐洲經濟區的非歐盟成員同意制定與歐盟相似的法律,包括社會政策、消費者保障、環境、公司法和統計。
歐洲經濟區的三個成員在歐洲議會、歐洲委員會等歐盟機構中並無代表。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與歐洲委員會組成聯合委員會,功能是討論如何將相關歐盟法律伸延至非歐盟成員國。而歐洲經濟區議會每年開會兩次,檢討歐洲經濟區成員間的整體關係。
歐洲經濟區並無涵蓋所有成員的常設機構,歐洲經濟區的活動主要由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監察委員會(EFTA Surveillance Authority)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EFTA Court)管理,兩者相類於歐盟的歐洲委員會和歐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