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水試驗
閉水試驗
閉水試驗也叫蓄水試驗,要放滿水,水要有足夠容積。蓄水試驗的蓄水深度應不小於20mm,蓄水高度一般為30-40mm,蓄水時間不得低於24小時,移步樓下,觀察樓下樓頂有無漏水現象,無漏水現象視為合格。
一般在屋面、衛生間或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做此試驗。蓄水試驗的前期每1小時應到樓下檢查一次,後期每2—3小時到樓下檢查一次。若發現漏水情況,應立即停止蓄水試驗,重新進行防水層完善處理,處理合格后再進行蓄水試驗。
1)污水管道
2)雨污水合流管道
3)倒虹吸管
4)其他設計要求閉水的管道
對於污水管道,按照市政施工規程要求,必須在回填前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前,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1)管道及檢查井的外觀質量及“量測”檢驗均已合格;
2)管道兩端的管堵(磚砌築)應封堵嚴密、牢固,下游管堵設置放水管和截門,管堵經核算可以承受壓力;
3)現場的水源滿足閉水需要,不影響其它用水;
4)選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在具備了閉水條件后,即可進行管道閉水試驗。試驗從上游往下游分段進行,上游實驗完畢后,可往下游充水,倒段試驗以節約用水。試驗各階段說明如下:
1)注水浸泡:閉水試驗的水位,應為試驗段上游管內頂以上2米,將水灌至接近上游井口高度。注水過程應檢查管堵、管道、井身,無漏水和嚴重滲水,在浸泡管和井1~2天進行閉水試驗;
2)閉水試驗:將試驗管段灌滿水后,開始記錄。試驗水頭達規定水頭時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時,應不斷地向試驗管道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觀測時間不得小於30min;根據井內水面的下降值計算滲水量,滲水量不超過規定的允許滲水量即為合格。
3)試驗滲水量計算:實測滲水量 q=W/(T*L)
公式中
q——實測滲水量【L/(min*m)】;
W——補水量(L);
T——實測滲水觀測時間(min);
L——試驗管段的長度(m);
當q≤允許滲水量時,試驗即為合格。
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管頂內壁加2m計。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加2m計,計算出試驗水頭小於10m,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試驗水頭應以上游檢查井井口高度為準。
從試驗水頭達到規定水頭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應不斷地向試驗管段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量的觀測時間不得小於30min,滲水量不超過允許值試驗合格。
1.
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管頂內壁加2m計。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加2m計,計算出試驗水頭小於10m,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試驗水頭應以上游檢查井井口高度為準。
2.
從試驗水頭達到規定水頭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應不斷地向試驗管段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量的觀測時間不得小於30min,滲水量不超過允許值試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