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第181號決議

聯合國第181號決議

英國於1948年8月1日之前結束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並撤出其軍隊;兩個月後,在總面積2.7萬平方公里的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建立兩個國家,即阿拉伯國和猶太國。根據分治決議的藍圖,阿拉伯國國土11203平方公里,約佔當時巴勒斯坦總面積的43%,人口中阿拉伯人為72.5萬人,猶太人為10萬人;猶太國國土為14942平方公里,約佔巴勒斯坦總面積的57%,人口中阿拉伯人為49.7萬人,猶太人為59.8萬人。決議還規定:成立耶路撒冷市國際特別政權,由聯合國來管理。該決議於1947年11月29日獲得了聯大的通過。但是由於該決議有偏袒猶太人的嫌疑而飽受爭議。

經過


1947年2月,英國政府宣布放棄對巴勒斯坦的統治,把巴勒斯坦交給了剛剛成立兩年的聯合國處理。並宣布一年後結束委託統治,撤回所有駐軍。於是聯合國設立了巴勒斯坦問題特別委員會,特委會向聯國大會提交了兩個方案:
1.巴勒斯坦分割方案:把巴勒斯坦一分為二,各自建立一個猶太人國家和阿拉伯人國家;
2.巴勒斯坦聯邦方案:在巴勒斯坦建立一個猶太人與阿拉伯人共治的聯邦國家。
1947年11月29日,美國不顧阿拉伯國家的反對,強行要求聯合國大會對巴勒斯坦分割方案進行表決,這個代號為181號的決議,以美蘇等33國贊成,阿拉伯11國和希臘、古巴13票反對,英國、中國等10票棄權的結果,獲得了聯大的通過。

缺陷


聯合國第181號決議案存在重大缺陷,違背了國際法原則,違背了《聯合國憲章》規定。一個一直受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地區的人民享有民族自決的權利。民族自決權是指被帝國主義統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獨立的權利,也泛指一個民族不受外族統治干涉、決定和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一切民族都有自決權,根據這項權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來壓迫和干涉的情況下應自由決定自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在現代國際法上,民族自決權是受國際法保障的法律權利。

主要內容


181號決議規定:英國於1948年8月1日之前結束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並撤出其軍隊;兩個月後,在總面積2.7萬平方公里的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建立兩個國家,即阿拉伯國和猶太國。
根據分治決議的藍圖,阿拉伯國國土11203平方公里,約佔當時巴勒斯坦總面積的43%,人口中阿拉伯人為72.5萬人,猶太人為1萬人;猶太國國土為14942平方公里,約佔巴勒斯坦總面積的57%,人口中阿拉伯人為49.7萬人,猶太人為59.8萬人。決議還規定:成立耶路撒冷市國際特別政權,由聯合國來管理。

拒絕原因


阿拉伯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國181號決議,原因是:
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宗旨
聯合國憲章規定:一個國家的分裂或統一,應由當地居民投票表決,聯合國尊重當地居民的意志和選擇,即所謂“民族自決權”。聯合國承認東帝汶從印尼獨立,就是根據當地居民投票表決結果,作出的“民族自決”判決。
在巴勒斯坦問題,按照聯合國憲章,本也應該採用“民族自決”原則,讓巴勒斯坦的當地居民投票作出自己的選擇。可是聯合國在處理巴勒斯坦問題時,卻完全無視當地大多數阿拉伯居民的意志,奇怪地讓聯合國大會越俎代庖,為巴勒斯坦人做了選擇。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居民被剝奪了“民族自決”的權力,自己無權決定自己的命運。
聯合國不給予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居民“民族自決權”,顯然是有意的。因為當時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居民佔總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要進行全民投票公決,猶太人建國的計劃肯定不能實現。聯合國在美國的壓力下,無視巴勒斯坦當地阿拉伯居民自決權,作出了有利於猶太人的裁決,其決議顯然有失其公正性。
對巴勒斯坦土地的分配極度不公平
決議前的阿拉伯人占巴勒斯坦人口的2/3強,卻只得到43%的土地;而猶太人人口僅佔1/3,在聯合國第181號決議起草時猶僅擁有當地6%的土地,卻得到了57%的沿海土地,卻土地肥沃,淡水資源充足。並且從猶太人離開巴勒斯坦到直到20世紀初,猶太人在政治、經濟上同巴勒斯坦基本上沒有什麼聯繫了,巴勒斯坦人是巴勒斯坦的主體民族,當時的猶太人都是來自歐洲的移民。
更令阿拉伯人難以容忍的是,阿拉伯國的領土支離破碎,互不相連,大部分是丘陵和貧瘠地區。決議內容明顯偏袒以色列。在聯大宣布通過巴勒斯坦分割案后,埃及等六個阿拉伯聯盟的代表集體退出會場,表示抗議,並拒絕承認聯大181號決議。

實施經過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巴勒斯坦淪為英國的委任統治地。但是當地居民阿拉伯人為主體民族的狀況並未改變。
在錯綜複雜的國際矛盾衝突中,1945年8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提議,讓10萬猶太人進入巴勒斯坦。阿拉伯國家普遍反對並警告將訴諸武力。
迫於阿拉伯人的威脅和對阿拉伯世界豐富石油資源的需求,英國開始對猶太移民數量做出了限制,這引發了猶太人的不滿,部分猶太人開始以武力反抗英國的統治。由於猶太人恐怖主義分子的恐怖活動搞得英國人焦頭爛額,大衛王飯店爆炸事件后,英國人喪失了統治巴勒斯坦的信心。1947年2月,英國宣布放棄對巴勒斯坦的統治,把巴勒斯坦交給聯合國處理。才成立不久的聯合國接手了這個棘手的難題,1947年4月,聯合國設立了巴勒斯坦問題特別委員會,特委會經過幾個月的討論,但最終也未能達成統一意見。最後特委會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兩個方案,請聯合國大會投票表決。這兩個方案分別是:巴勒斯坦分割案和巴勒斯坦聯邦案。巴勒斯坦分割案是把巴勒斯坦一分為二,各自建立一個猶太人國家和阿拉伯人國家;巴勒斯坦聯邦案則是在巴勒斯坦建立一個猶太人與阿拉伯人共治的聯邦國家。這就是聯合國第181號決議。
聯合國派了一個實地調查委員會並做出報告,聯合國在這一報告基礎上,1947年11月29日投票通過了一個決議,把巴勒斯坦託管地劃分為兩部分,這就是181號決議案。根據該分治決議的規定,以色列國的面積為1.52萬平方公里,而在巴勒斯坦地區建立的阿拉伯國的面積為1.15萬平方公里。以色列接受,阿拉伯人拒絕。
1948年5月14日,猶太人在181號決議案基礎上宣布建國,國名以色列。同一天,美國宣布承認以色列。阿拉伯各國則宣布拒絕決議,而未在決議規定的地區建立阿拉伯國,並於1948年5月15日向以宣戰,即第一次中東戰爭。至停戰時,以佔領了181號決議規定的大部分阿拉伯國領土;約旦佔領了約旦河西岸4800平方公里土地;埃及佔領了加沙地帶258平方公里土地。1967年6月5日,第三次中東戰爭爆發,以色列在戰爭中佔領了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即整個巴勒斯坦。
1988年11月15日在阿爾及爾舉行的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別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宣布接受聯合國第181號決議,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予以承認並建立了外交關係,但未確定其疆界。
1994年5月,根據巴以達成的協議,巴方在加沙、傑里科實行有限自治。1995年以後,根據巴以簽署的各項協議,巴自治區逐漸擴大,當前巴方控制著包括加沙和約旦河西岸的約2500平方公里的土地,以色列實際控制面積約為2.5萬平方公里。
聯合國後來的242、338決議,仍以181號決議為基礎。馬德里和談、路線圖和談,受到聯合國支持和參與,但不是由聯合國主持,所指目標,已經遠離181決議,目的僅是中東和平。有關和談進程一步三折。

影響


阿拉伯人認為聯合國第181號決議明顯偏袒以色列,對巴勒斯坦土地極為不公平的分割,因此強烈反對該決議,沒有建立阿拉伯國。后經過5次中東戰爭,以至於巴勒斯坦難民的安排,耶路撒冷的地位問題等等,都成為了難以解決的棘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