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條款
根據法律及施工要求訂立的條款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目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3號《關於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的司法解釋,通用條款也必須雙方特別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附:關於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
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
(2005)民一它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