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付款憑證

現金付款憑證

所謂的現金付款憑證是根據現金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製的付款憑證,稱為現金付款憑證。

複核


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支付業務的依據。出納人員對之應進行認真、細緻的複核,其複核方法及基本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相同。出納人員在複核現金付款憑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業務,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如將當日營業款送存銀行,制單人員根據現金解款單(回單)編製現金付款憑證,借方賬戶為銀行存款,貸方賬戶為現金,不再編製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發生銷貨退回時,如數量較少,且退款金額在轉賬起點以下,需用現金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貨票代替收據編製付款憑證。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有關印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經單位負責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憑證。

審核


現金收付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有: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簽發的現金支票存根;現金存入銀行時填寫的送款單;零星小額銷售的發票(副本);職工預借差旅費以及基層單位借支備用金的借據;收進職工交款的收據(副聯)等。記賬憑證的現金收款憑證和現金付款憑證。所有現金收付憑證都要進行認真的核對: (1)審核現金收付是否符合現金管理制度規定。
(2)審核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有無批准人、經辦人簽章。
(3)進行原始憑證技術性審核,即規定項目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財會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原始憑證編製現金收付記賬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表示款項已經收付,並據以登記賬簿。
為了避免重複編製記賬憑證和重複記賬,從銀行提取現金或將現金送存銀行時,只編製以貸方為主的付款憑證,據以收付款和記賬。例如,現金存入銀行時,編製現金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
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借記“現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