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協定

支付協定

支付協定(Payment Agreement )是兩國間關於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辦法的書面協議。它是各國實行外匯管制的產物。在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條件下,雙邊的債權債務只能在雙邊範圍內結算,為此,需要簽訂支付協定的辦法來解決兩國間的債權債務的清償。支付協定有雙邊和多邊之分,大多數是雙邊支付協定。

簡介


支付協定是外匯管制的產物,在實行外匯管制的條件下,一種貨幣不能自由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對一國所擁有的債權不能用來抵償第三國的債務,結算只能在雙邊基礎上進行。因此,就需要通過締結支付協定的辦法來解決兩國間的債權和債務。戰後資本主義國家所簽訂的支付協定實際上是一種支付清算協定。
在國際清算中,一國有權選擇它認為適合本國情況的清算辦法,但須徵得另一方同意,通常要簽訂國際協定加以確認。協定對清算機構的名稱、設立帳戶、清算範圍、清算貨幣、信用擺動額、清算差額的處理等事項,均有具體規定。通常,不使用黃金、外匯的稱為清算協定;債務國到期或差額達到一定數額時須以黃金或外匯償付的,稱為支付協定,在當代國際貿易中,二者無嚴格界限,常常交互使用。

產生與發展


國際清算通常由外匯銀行外匯交易方式進行,亦即使用具有兌換性的國際性貨幣進行清算。然而在一國國際收支呈現逆差,缺乏對外支付的外匯資金的情況下,國家為應付外匯缺乏而實施外匯管制與貿易限制,從而使國際交易活動受到阻礙。為了解決這種困境,國與國之間往往簽訂雙邊貿易協定與清算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歐國家國際收支狀況惡劣,外匯缺乏,貿易及外匯管制甚嚴,不得不採用清算協定方式進行兩國間貿易。國際外匯清算協定大致有三種分類方法:①按時間,可分戰前形態與戰後形態(指第二次世界大戰);②按是否經一般外匯交易機構,可分為外匯清算協定與外匯支付協定;③按參加國多寡,可分為雙邊協定與多邊協定。戰前型的外匯清算協定是雙邊形態,戰後型的外匯清算協定是以雙邊外匯支付形態為基礎發展成的多邊外匯支付形態。戰後的支付協定與戰前的清算制度最根本的不同點在於,戰前以消極的國際外匯清算協定為前提,戰後則以積極的國際外匯支付協定為前提。即戰後支付協定旨在逐步恢復正常的國際匯兌方式的清算制度,擴大國際貿易規模。

特點


支付協定與清算協定同樣避免使用黃金或具有兌換性的所謂國際貨幣,而採用記帳清算方式,但支付協定有以下特點:①採用正常的國際匯兌方式辦理清算;②互相提供信用;③未能對銷的借貸差額以黃金清算;④支付協定附有貿易協定;⑤支付協定向多邊化與自由化(以現金清算)發展。支付協定以解決國際外匯清算困難,疏通國際經濟交流阻塞,實現國際收支為目標。戰後的支付協定除由雙邊逐漸發展為多邊外,也逐漸恢復現金清算方式。雙邊支付協定因具有排他性,又妨礙恢復使用自由的正常的國際匯兌清算方式,故為戰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反對。在這種情況下,隨著西方國家經濟的復興與發展,戰後盛行的雙邊支付協定逐漸消失,多邊支付協定逐步過渡到自由的正常的國際匯兌清算方式。

雙邊支付協定


戰前,國際清算方式大部分為雙邊清算協定,支付協定只是為擺脫雙邊清算協定困境,在自由外匯制的英國與外匯管制的歐洲大陸各國間偶有採用,歐洲各國對南美洲各國間為了提供信用也有小規模運用。戰後的支付協定具有下述特點:①採用一般正常的國際匯兌方式;②相互提供信用;③未能對銷的借貸差額以黃金清算。雙邊支付協定有時以條約形式,有時依據行政權,有時以換文方式訂立,其協定事項大致包括:①幣種及適用匯率水平規定;②營運機構設立,帳戶開設及運用事項規定;③信用提供方法及額度;④超過信用提供額度的清算方式;⑤協定的有效期限;⑥相互間貿易有關事項規定。日本與一些國家訂立的開口帳戶協定是雙邊支付協定的另一名稱,其特性和內容與歐洲各國間的雙邊支付協定並無差別。所謂開口帳戶,即該帳戶經借貸記帳對銷,不到一定期限不封閉帳戶。開口帳戶協定使用美元外匯,這是與歐洲各國之間的雙邊協定唯一不同之處。

多邊支付帳戶


戰後,以歐洲為中心非常盛行的雙邊支付協定,大大促進了歐洲各國間清算活動的發展,但由於雙邊支付協定效用有限,操作上出現困難,因此出現了以下變化:①可將雙邊轉為多邊的支付協定,在不使用黃金或國際性貨幣情況下,仍可提高外匯清算效果;②可將協定國相互間的信用供給方式合理化,在不使用國際貨幣情況下,仍可提高外匯清算效果;③可將美國的援助資金導入多邊清算機制。

作用


支付協定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文書,對簽約國有約束力,是主動安排國際間有計劃的結算和實現支付規範化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在不動用黃金和外匯而通過帳戶互相抵沖這一根本特點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可利用這種協定,在不付出外匯條件下,獲取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發展中國家也可通過協定擴大對外貿易,緩解外匯資金短缺;發展中國家之間則可以通過協定來發展民族經濟,建立新型的經濟合作關係。到90年代,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的換貨支付協定已相當普遍,日益成為有利於保證這些國家經濟發展的一種有效合作方式。同時,多邊清算也在推廣,已有40多個發展中國家參加多邊清算或支付協定,以促進地區貿易和擴大合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