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稱《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greement, MFA),1973年12月20日內瓦簽訂,1974年1月1日生效,為期4年,后又經過多次延長。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稱《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greement, MFA),1973年12月20日內瓦簽訂,1974年1月1日生效,為期4年,后又經過多次延長。有54個紡織品進出口國家和地區參加。該協定是進口紡織品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利用關貿總協定主持制定的有關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國際多邊協定,談判達成的紡織品貿易配額和年度增長率協議,也是國際紡織品貿易管理的一種補救措施。1981年12月22日在日內瓦通過《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1982年1月1日生效。1984年1月1日《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對中國生效。1984年1月18日《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對中國生效。
:序言、17條正文、附件1和附件2。其主要內容是:1、協定適用於棉、毛和人造纖維等紡織品和服裝,不包括手工織品和工藝品。2、協定列入了靈活條款、增長率等規定,以保證發展中出口國家和地區的出口有一個合理的增長。3、各進口國和出口國根據協定,通過雙邊談判確定各自間的紡織品進出口數量。4、進口國在市場紊亂時,可單方面實行限制。5、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以監督協定的實施和處理成員國之間的紡織品貿易糾紛。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目標,是在紡織品領域裡採取特別切實可行的國際合作措施,以達到排除這個領域中存在的困難;主要目的是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其紡織品出口收入的大量增加,為在世界紡織品貿易中取得較大份額提供機會;為了擴大紡織品貿易,減少貿易障礙,逐步實現世界紡織品貿易自由化,保證這種貿易有秩序地、均衡地發展,並使進口國和出口國的個別市場和個別生產行業避免受到破壞性影響。但實際上,該協定是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實行歧視性的進口數量限制。該協定於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貿易組織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