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徠體農莊是蘇聯農民為共同經營農業生產而組織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1929年下半年,蘇聯開始全盤集體化,大量建立農業公社,強制實行大部分生產資料公有化。1930年,聯共 (布) 中央確定集體農莊運動的基本形式是農業勞動組合,即土地國有,由勞動組合永久使用,其他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歸集體所有;組合農戶共同勞動,收入在作了各項必要扣除后按參加勞動的數量分配,組合農戶可以保留小農具和一定數量的家畜家禽、經營規定的宅旁田地和家庭副業作為輔助收入。
集體農莊
前蘇聯建立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集體勞動基礎上的社會主義農業企業。在蘇維埃政權初期,蘇聯農村曾經出現過農業公社、共耕社、農業勞動組合等多種形式的集體農業(見蘇聯農業集體化)。30年代初蘇聯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為集體化的基本形式。此後,通常就把農業勞動組合稱為集體農莊。在集體農莊中,基本生產資料如大型農具、役畜、畜群、經營用建築物等等,屬於集體所有;莊員進行集體勞動;農莊的收入在扣除補償生產資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後,按莊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給個人消費。同時允許莊員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和小農具,自養一定數量的牲畜和家禽,經營家庭副業。
蘇聯時期農民加入集體農莊
在
農業集體化初期,集體農莊規模不大。1928年平均每個集體農莊只有13戶農戶,100公頃農業用地;1940年為79戶農戶,1400公頃農業用地。50年代中期,蘇聯廣泛合併集體農莊,集體農莊規模迅速擴大。1981年蘇聯共有集體農莊25900個,平均每個集體農莊有489戶農戶,6500公頃農業用地,1850頭牛(其中奶牛623頭),1067頭豬,1730隻羊,擁有41台拖拉機(自然台)。集體農莊已經初步實現了農業現代化。
1934年基本上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農莊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曾是前蘇聯農業主要的經濟成份。194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80%,原棉佔94%,甜菜佔43%,肉佔19%,奶佔17%,羊毛佔49%。隨著國營農場的發展以及50年代中期大批集體農莊改組為國營農場,集體農莊在農業生產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80年代初,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比重已大體相等。198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50%,原棉佔66%,甜菜佔90%,向日葵佔73%,肉佔31%,奶佔38%。
集體農莊的最高權力屬於集體農莊莊員大會(代表大會)。由莊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和集體農莊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員會主席)領導和管理集體農莊的日常活動,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集體農莊內部按生產原則或者地區原則設立其下屬單位。大型集體農莊為三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分農莊、生產隊(畜牧場),中小型集體農莊為兩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生產隊(畜牧場)。
蘇聯集體農莊莊員一起在田間用餐
徠50 年代中期以後,前蘇聯對集體農莊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計劃工作中,實行以商品產量為出發點的新計劃辦法;在生產方面,國家只向集體農莊下達一項指標,即各種農產品採購量,其他指標如總產量、單位面積產量、牲畜產品率、播種面積與結構等等,都由集體農莊自行決定;在採購制度上,取消義務交售制等多渠道採購辦法,實行統一的國家收購制,並固定收購任務(一定五年不變),對於超計劃(或超過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給予50%的加價獎勵;在勞動報酬制度上,實行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制,參照當地國營農場的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勞動報酬;在貸款制度上,實行銀行直接貸款制;在農莊內部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形式上,大力推廣生產隊(小組)集體承包責任制。同時,發展農莊之間、集體農莊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協作,加強同與農業有關的部門的農工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