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2021年3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確定2021年9月12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日。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澳門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

機關與運作


立法會的機關,包括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和跟進委員會。
立法會可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別的事項。
主席代表立法會,領導及協調立法會的工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職權。
每一屆立法會通常由4個立法會會期組成,每個立法會會期為1年,正常運作期由10月16日至翌年8月15日,並採用中文和葡文兩種澳門正式語文運作。

立法程序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政府或議員提出的法案或議案經立法會主席接納后,交由全體會議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一般性討論前先由政府代表或提案議員就提案作引介。法案或議案獲得一般性通過後,主席批示將法案或議案發給工作委員會作細則性研究並撰寫意見書或報告書。意見書或報告書送交全體議員五日後,主席將法案或議案細則性翻譯列入全體會議議程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經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的法案,在送交行政長官簽署頒布后即成為法律。
立法會採用中、葡兩種語言運作。

行政管理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立法會主席、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以及行政委員會。
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執行委員會行使的許可權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
立法會輔助部門直屬於執行委員會,由立法會的工作人員組成,受主席和執行委員會領導,由秘書長直接負責,具體劃分為若干個部門,處理不同事務,為立法會提供技術和行政上的輔助。

議席數目


建制派:29席
行政長官委任(7)
澳門僱主利益聯會(4)
澳門專業利益聯會(3)
澳粵同盟(2)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2)
民眾建澳聯盟(2)
僱員團體聯合(2)
優裕文康聯合(2)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1)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1)
澳門發展新連盟(1)
社會服務教育促進會(1)
澳門公民力量(1)
民主派:4席
新澳門學社(NewMacauAssociation,AMN):1席
新希望(NewHope):1席
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MacaoCommunityDevelopmentInitiative):2席

任期宣誓


2017年10月16日,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展開為期4年的任期。第一次全體會議中,賀一誠高票當選立法會主席,33名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
議員在宣誓時宣讀:“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現任主席

2019年7月17日,澳門特區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會議選舉議員高開賢為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

歷任主席

1、曹其真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0月15日
2、劉焯華2009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15日
3、賀一誠2013年10月16日—2019年7月5日
代理崔世昌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7日
4、高開賢2019年7月17日—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