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本票
商業銀行發行的票據
現金本票是指在票面上註明“現金”字樣,可以通過向銀行支取現金的方式來進行支付結算的本票。
1.接櫃審查。接櫃員受理持票人交來的填明“現金”字樣的本票時,交由本票經辦員抽出原專夾保管的本票第一聯或存根,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是否確屬本行簽發的本票;
(2)本票上填寫的申請人和收款人是否均為個人;
(3)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是否簽章和註明有效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並要求提交收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留存備查。
收款人委託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還必須查驗收款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託收款背書,是否註明收款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並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留存備查。
2.記賬。審核無誤后,以本票第二聯作借方記賬憑證,本票第一聯或存根作附件,將憑證交記賬員辦理轉賬,同時銷記“開出本票登記簿”。會計分錄:
借:開出本票——XX本票戶
貸:現金——業務現金——XX機構業務現金戶
以本票的付款方式為標準,可以將本票分為現金本票和轉賬本票。這是《支付結算辦法》中對本票的分類方式。《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根據本條規定,註明“現金”字樣的本票既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而一般的本票只能夠用於轉賬。而且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本票的申請人或者收款人是單位的,不能申請簽發現金本票。因此現金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都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