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理論

權威理論

權威理論由德國社會科學家韋伯提出,他認為,任何一種組織都是以某種形式的權威為基礎的。他將人類社會的統治形式分為超人(克里斯瑪)型的統治、傳統型的統治與法理型統治形式三種。韋伯認為這三種權威當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權威符合理性,是現代行政組織的基礎。

克里斯瑪型(魅力型、超人型)


建立在某個英雄人物、某位如有神授天賦的人物的個人魅力基礎之上。被統治者之所以服從是因為他們確信他們的統治者有著超凡的能力,從而成為其追隨者和信徒。而統治者也必須通過不斷地證明其超凡能力的存在而維持其合法統治。典型的魅力型統治在先知、聖徒和宗教領袖所建立的組織中可以看到。

傳統型


傳統型統治建立在人們對於習慣和古老傳統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礎之上。被統治者之所以服從統治是因為這種關係已經存在於神聖的傳統之中,統治者憑藉傳統的力量實施合法統治,同時也受到傳統的約束。其最典型的形式是家長制世襲制和封建制。

法理型


法理型統治建立在正式制訂的規則和法令的正當性基礎之上。和前兩種類型不同,被統治者不再是服從於統治者個人,而是服從於法規,他之所以服從,是因為他相信法律和規章制度是正當的和合理的。法理型統治的典型形式就是官僚制(又名科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