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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
心理學名詞
徠信念從來源上講是對自我本能本性(無條件反射與條件反射)的意識與喚醒,是個體本能本性中可與其行為志向、志趣相統一的部分,或者說是個體意識到的有益於實現其行為志向、志趣的部分。信念在意識中會分化為行為態度與行為信心,從而形成士氣,或者說是形成個體行為的積極主動性。
信念會使個體意識到或喚醒意志行為,意志行為從來源上講它是對自我的本能本性(無條件反射與條件反射)的意識與喚醒的結果,是個體本能本性中可與其行為志向、志趣相統一的結果分,或者說是個體意識到的有益於實現其行為志向、志趣的結果,沒有信念也就沒有個體的意志行為。比如個體在飢餓狀態下隨著飢餓程度的逐漸增加,求取食物的信念會越來越強,飢餓狀態的喚醒對求取食物的行為有決定性的作用。信念對行為的喚醒除了意志行為,也會喚醒人們的潛意識行為,也能喚醒人們的娛樂消遣行為,只是人們的潛意識行為動機是不明確的,而人們的娛樂消遣行為的目標目的又是不明確的,而潛意識行為與娛樂消遣行為都不是能將個體意願與個體長遠目標相統一的具有意志過程支配的意志行為。
從信念的產生來講,所謂信念是指人類乃至動物已經意識到的自我的本能本性(即人格個性),比如食肉動物對飢餓的本能意識導致了食肉動物捕食的信念。人在心理平衡狀態下通過心理反應過程層面,信念會表現為具有隨生共存的統一諧調性的三個方面:信念在認識過程上的反映——個體基本的信仰世界觀;信念在感情過程上的反映——尊嚴尊崇心理;信念在意識過程上的反映——個體的人格傾向。信念的三個表現成分間相互諧調一致性的關係,是指信念中任何一表現成分的呈現都是其它兩個表現成分的表達。信仰世界觀是信念在認識過程上的反應,尊嚴尊崇意識是信念在感情過程上的反應,人格傾向則是信念在意識過程上的反應。
信念就認知上的依據與標準的重要程度,可分為平行存在的信仰世界觀與非信仰世界觀兩種。所謂信仰世界觀所代表的信念從內在認知可表現為對基本的價值觀、世界觀等方面的信奉信仰,從外在傾向來講可表現為如誇夫奔日、精衛填海、愚公移山等堅定不移的行為志向上。人生觀又是個體價值觀的核心,人生觀是個體對於自己生存的目的、價值和意義的看法,包括個體的生存觀、幸福觀等等。
人們的信奉信仰必須與其志向相互統一,才可能產生完整的具有信念的行為。人們信奉信仰與行為志向是考察人們信念的重心,但考察一個人的信念,關鍵是觀察其在相應關鍵時刻所具有的忍耐力、勇氣、操心程度,而不能將被考察人在日常的表現狀況與其信仰世界觀簡單地一致化。只要個體自身所受環境壓力及相關行為傾向不觸及其核心的信仰世界觀,為了日常必要的生存生活,個體的行為就可能會遷就於與非信仰世界觀相關的行為。另外,此信仰世界觀與彼信仰世界觀有時又會有牽制影響作用。
自尊按個體所獲得尊重的來源方式可分為尊嚴與榮譽心理兩種,自尊這一自我體驗具體包括嫉妒、尷尬、惱羞成怒、羨慕、內疚、害羞、羞恥、矜持、自愛、自豪等表現。自尊所包括的尊嚴與榮譽心理都是在追求他人的尊重,只是尊嚴是以強制他(她)人的方式去追求,而榮譽心理滿足則是由他(她)人自然的內心尊重所帶來的個體自我的心理感受。尊嚴與榮譽心理目標目的由於都是在於外來的尊重,都是對外來尊重的生理評價反應,所以有關尊嚴與榮譽心理的自我體驗表現從根本上來說:只有獲取尊重的行為方式的不同,而不存在著外在表現的經緯分明。
尊嚴包含威嚴,它是一種自強,是一種對自己在社會群體中應享有尊榮的認識與評價。而當外在評價低於自我內在評價時,尊嚴就會表現為一種內向的自我防護性的對自我利益和人格的保護,其極端的表現為對不尊重其的人的攻擊言行。個體在一定範圍與程度內自我覺得得到的外來尊重愈多,尊嚴由此會表現得愈少;而相反,個體表現出的尊嚴愈多,則說明是個體感受到的外來尊重較少。尊嚴由於是自認為外界對其尊重“過少”緣故,所以這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是內在“自卑心理”所導致的外在自尊表現。
因心虛與虛榮心而尊嚴感“爆棚”的人,會基於“尊重者”們給其帶來的已有的或歷史的榮譽感,自然而然地會對他人產生一種自我防禦心理。雖然注重與維護代表信念的自我尊嚴是個體獲得外來榮譽乃至榮譽心理建立最原始的基礎。但若奢求於外來的認可,特別是奢求於過度的尊嚴,終究也是難以獲得外來相應的尊重。
信念在心理生理的評價體驗除表現為自尊中的尊嚴外,還表現為尊崇意識。尊崇是尊重這一大概念中的一種。尊重是指對他人或事物的敬重、重視,尊重若按個體對人對事物敬重的程度從低到高可以分為尊敬與尊崇兩種。尊崇是個體對他(她)人以及某外界事物所具有的真正發自內心的高度的敬重。高度的尊崇即為崇拜,崇拜外在可表現為狂熱、迷信、崇尚、敬奉、佩服、欽佩,乃至其衍生出的對崇拜對象生活事業經歷和其它細節的追捧、崇拜對象的榜樣化、“一好百好”的暈輪效應、對崇拜對象的敬畏感和神秘感等等。與尊崇相反的對立心態即為自尊,包括自尊中對相應對象的矜持、傲慢、反感、蔑視、嫉妒等等。崇拜心理主要產生於被崇拜者所呈現出的高度的權威、潛能或道德品質,由此崇拜者往往又會對被崇拜者產生的高度的無條件的信任。
內在的信仰世界觀總是要通過尊嚴與尊崇心理兩部分才能外在地反映出來。尊嚴與尊崇意識有時是相互融合與相互影響的,沒有絕對分明的界限。比如個體尊嚴感,有時就是因其宗教信仰被觸犯傷害引起的。總之就信念的外在感情表現來說:人的尊嚴在那裡,他(她)所崇拜的人或事物在那裡,那麼他(她)的信念就在那裡。
人格傾向是指人積極活動的指向性,它是個體在對自我思想言行的根本方向及其管控能力上的反映。人格傾向若按其來源產生過程不同可分為志向與志趣兩種,在個體信仰世界觀等理性觀念基礎上形成的人格傾向稱為志向,而在個體嗜好與趣味等感性基礎上形成的人格傾向稱為志趣。人格傾向是個體判斷事物善惡、美醜、好壞的根本標準。
在個體內心的信仰世界觀、尊嚴尊崇意識等與其相應的志向志趣上平衡統一的基礎上,個體在具體的行為努力中,就能夠從根本上對相應的行為目標與行為進程進行取捨選擇,這也就是促使行為的外在意識(信心反應)和內在意識(態度反應)在行為任務目標上能夠發生對應結合的意志過程。
人格傾向若按由人類整體性到個性化的區別,又可分為人性、人格特質和性格素養三個層次。人性是指人普遍所具有的心理屬性,包括人類先天的學習本能、心理成長與演變本能、趨利避害的本能等;人格特質是指經遺傳或身體生理變化而使個體或相應群體特有的人格個性特徵,包括個體先天特有的氣質、智力、體能等等。人性和人格特質都是先天具有的或經後天成長發育自然生成的,而性格素養則就是指後天經人為及其相關的外界環境影響才會具有的人格個性特徵,包括那些經過後天的經歷、訓練、學習、培養才具有的能力、知識、經驗、性格、習慣、品行等。人格特質可基於人性而存在,人格特質也可與人性平行存在,而性格素養則是在人性與人格特質的基礎上發展演化而來的。
信念的覺悟是指個體通過對自我本能的意識,並進而對意識到的自我本能積極主動化的過程。對信念覺悟的前提在於對本能的意識,所謂“意識是指個體對環境刺激及自身感受、記憶和思維的覺知以及對自身的行為和認知活動產生、維持和終止的監控。”意識的反面是潛意識與無意識。潛意識與無意識不知道或不用知道自我的行為與運行動機在那,不用意識管控甚至意識根本就控制不了其相應的運行機制或行為,所以也就談不上相應動機的堅定性、確定性與穩定性等意志化乃至積極主動化的問題。被意識到的本能本性還必須與相應的機遇機會、任務、目標聯繫起來,才可能在行為中起作用,而這也就是個體信念的覺悟過程。信念的覺悟包括:對自我類信念的意識、對社會類信念的意識和對職責目標的意識。
對自我類信念的意識
信念按個體與社會的互動性亦可分為自我類信念與社會類信念。自我類信念包括個體趨利避害的天性以及推動其演變發展的人性、人格特質與性格素養。就個體類本能天性來說,有些天性是不用外界環境的激發就能夠意識到的,人的大部分天性還受後天環境與教養的影響。遺傳缺陷、生理疾病、社會環境、藥物食物干擾等等外來因素都會影響人類某些本能天性的形成、生長與保持。許多後天的性情、能力、知識、習慣化技能與動作等,也會被壓抑於潛意識之中。而自我類信念要積極主動化就要被意識到,有意識才能有相應的積極主動性。
自我類信念的積極主動化就社會環境給其提供的條件來講,是在於個體所能享有的就其基本道德觀與價值觀相關的思想言行的自由度與權利,也就是社會所能給予的個體尊嚴及其相關本能實現的機會。自我類信念的積極主動化就單純的個體素養來講,則在於個體自己在思想行為上,對自我尊嚴及其思想觀點的堅守與追求。
對社會類信念的意識
社會類信念是指個體意識到的自我的社會類人性、社會類人格特質及其在它們基礎上建立的性格素養。社會類信念在擺脫自我類信念衝擊的情況下會形成一個框架,其中除了人對真理追求的自然本性以外,這個框架里基本上是往裡面灌輸什麼就會反映出什麼,灌輸的內容不同,則會就框架整體形成不同的社會類信念。
社會類信念這個框架是以人類求真求實的社會本能為編織材料進行建構,由個體對人的誠信信任意識和個體內心的公平意識縱橫交織形成,並由誠信信任意識和公平意識這兩個的交叉共同點作為相應行為規範容納選擇的標準。人們內在的公平心與其對人的信任是社會類信念被意識到的前提,而公平心與信任又是互為前提與條件的。其中的公平是包括程序公平、分配公平、互動公平這三個方面。
徠就一般人的一般的情況來講:道德信任和公平意識由交織而共同存在時,才能成為相應社會規範的選擇接納標準,進而才能形成對社會信念的意識。但社會信念的根基還是深植於人性中求真求實精神,只要個體乃至群體將自己對歷史、現實的事實的認知,特別是對未來發展規律的判斷信奉為真理,即使是處於不公平與道德缺失的環境中,也是不會影響其對信念的踐行過程。由此,在群體組織內建立起相互交流的溝通渠道、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習慣、言論開放等等的民主透明的環境又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對職責目標的意識
對職責目標的意識,是指個體在自我志向的基礎上對職責目標任務的主觀接受及其理解過程。缺乏目標目的或目標目的不清晰都會影響人們積極主動性的形成與發揮。事物標準是目標任務確定與設置的常用工具,同時亦是目標任務確定與設置的最重要的前提條件。除了事物標準的準確,目標任務的細化及其目標任務完成進程的及時反饋,也是達成目標任務清晰度的良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