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收益

土地出讓收益

財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聯合下發通知,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通知強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土地出讓收益是指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指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土地出讓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計提教育資金


財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聯合下發通知,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通知稱,從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區)當年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當年相關支出項目后,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
通知還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
通知強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於城市基礎教育的相關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