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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工作經濟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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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
不能工作經濟損失保險
失能保險也稱為收入損失保險、收入保障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失能保險也是健康保險的一種,在國外已經有100多年的發展歷史。
事實上,當人們談論健康保險時,主要是看重醫療費用保險。以美國為例,健康保險給付中的82%是用於醫療費用支付的。與醫療費用保險相比,收入保障保險居於次要地位,但該險種卻是健康保險中最古老的險種之一,它已在保險市場上存在了一個多世紀。當被保險人因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而無法正常工作時,該保險可以定期給付收入保險金。收入保障保險承保的危險是收入報失危險,但表面上,它承保的通常是導致無法繼續工作的殘疾。一個人若因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殘而喪失工作能力后,其傷殘時間無法確定,由此無法參加工作而導致的收入擬失數額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更為嚴重的是,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將需要依靠其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來維持生活,在某些方面的支出還可能要比以前增加許多;如果家庭其他成員沒有收入來源的話,其後果將更為不堪設想。
殘疾指由於傷病等原因在人體上遺留的固定癥狀,並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導致殘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殘障、後天疾病遺留、意外傷害遺留。收入保障保險對先天性的殘疾不給付保險金,並規定只有滿足保單載明的全殘定義時,才可以給付保險金。
失能保險
完全殘廢一般指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不能參加工作(原來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獲得工資收入。
全部殘廢給付金額一般比殘廢前的收入少一些,經常是原收入的75%~80%。
部分殘廢是與全部殘廢的定義相對而言,是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我們把全部殘廢認為是全部的收入損失,部分殘廢則意味著被保險人還能進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職業,保險人給付的將是全部殘廢給付的一部分。
部分殘廢給付=全部殘廢給付×(殘廢前的收入-殘廢后收入)/殘廢前的收入。
收入補償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進行有效的補償,通常因條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類型。
收入保障保險合同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他利益。這些補充利益,既可以自動包含於基本險中,也可以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1)部分殘疾保險金給付條款。某些收入保障保險單在被保險人部分殘疾時,在約定期間內提供殘疾收入保險金。部分殘疾是指導致被保險人不能完全從事其原有職業的某些工作內容或全天從事其職業的殘疾。這是在原有收入保障保險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才產生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規定,當被保險人因病導致部分殘疾時可在約定期間內領取收入保障保險金。一般情況下,部分收入保障保險金可以在保單中約定(比如為全殘收入補償保險金的一個固定比例),也可以約定給付公式。當然具體給付金額視被保險人因殘疾導致收入的損失程度而定。
(2)加保選擇權益條款。加保選擇權的全稱是未來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也叫保證未來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險人在未來某一時期的收入增加的話,則不論其當時的健康狀況如何均有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被保險人增加保險金額時,也不必提供可保證明,但必須提供收入增加證明。一般,被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加保,直至合同約定的購買截止年齡(一般為50周歲或55周歲)。同時,每次允許增加的保險金額依各保險公司的規定而異,但一般不會超過最初合同給付額的2倍。而有的保險公司則規定被保險人在45周歲之前可以按合同約定額度購買,在此之後每年可增加的保額減少至原始額度的1/2或1/30.
(3)生活指數調整(COLA)給付條款。按生活費用調整保險金的給付額是為解決通貨膨脹造成的保險給付金購買力下降的問題,為殘疾的被保險人提供定期增長的殘疾收入保險金。在這一條款下,收入保障保險金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增長或保單中規定的比例而增加。既定比例通常是5%或10%,同時被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金給付的申請必須是在殘疾保險金給付一年之後提出的。
(4)免繳保險費(WP)條款。幾乎所有的殘疾收入保險單都包含有免繳保險費的條款。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全殘並且持續期超過規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繳保險費。不過僅在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期間或在其傷殘期間可以免繳。同時被保險人在沒有完全康復的傷殘時期內也可免繳保險費。
提供被保險人在殘廢、疾病或意外受傷后不能繼續工作時所發生的收入損失補償的保險即是收入保障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補償因傷害而致殘廢的收入損失,另一種是補償因疾病造成的殘廢而致的收入損失。
收入保障保險的給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進行補償,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額相一致的收入補償。
殘疾收入保險金應與被保險人傷殘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聯繫。在確定最高限額時,保險公司需要考慮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稅前的正常勞動收入;②非勞動收入;③殘疾期間的其它收入來源;④目前適用的所得稅率。
收入保障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殘餘或部分傷殘保險金給付、未來增加保額給付、生活費用調整給付、殘疾免繳保費條款,以及移植手術保險給付、非失能性傷害給付、意外死亡給付。這些補充利益作為特殊條款通過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給付期限為收入保障保單支付保險金最長的時間,可以是短期或長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長期失能兩種形態。短期補償是為了補償在身體恢復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而長期補償則規定較長的給付期限,這種一般是補償全部殘廢而不能恢復工作的被保險人的收入。
又稱等待期間或推遲期。是指在殘疾失能開始后無保險金可領取的一段時間,即殘廢后的前一段時間,類似於醫療費用保險中的免責期或自負額,在這期間不給付任何補償
我們特別要區分一下收入保障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停工保險。雖然二者都要對意外傷害提供保障,但意外傷害停工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這裡的“停工”與“殘疾”是有所區別的:停工是指暫時喪失完全勞動能力,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而殘疾是指水久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即如果殘疾是永久且完全性的,則被保險人永久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而如果殘疾只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則被保險人還可以從事一定的有勞動收入的工作。因此,停工的發生是從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時立即開始,而造成殘疾與否則只有在被保險人治療結束或病情穩定后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