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條約
里斯本條約
《里斯本條約》即歐盟非正式首腦會議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過歐盟新條約。這一條約於2007年12月13日由歐盟各國首腦在里斯本簽署,隨後交由各成員國批准。各國批准后,條約於2009年12月生效。
里斯本條約
2009年10月29日,歐盟27國領導人一致同意,歐盟將“以一種令捷克及其鄰國都能接受的方式”,使捷克在履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方面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從而掃清了《里斯本條約》生效道路上最後一個政治障礙。
《里斯本條約》須經所有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它對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置等都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革新,以便更加順利地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
1、設立常任的歐洲理事會主席職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輪換一次的歐盟首腦會議主席國輪替機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連任。
2、將目前的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和歐盟委員會負責外交的委員這兩個職權交叉的職務合併,設立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一職,全面負責歐盟對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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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歐洲議會的權力將增強。此外,議會的議席數將從目前的785席減至750席,一些國家所佔議席數將根據其人口數量作出調整。
5、將更多政策領域劃歸到以“有效多數表決制”決策的範圍,以簡化決策過程。司法、內政等敏感領域的一些政策也將以“有效多數制”表決,成員國不再能“一票否決”。但在稅收、社會保障、外交和防務等事關成員國主權的領域,仍採取一致通過原則。
6、從2014年開始,以“雙重多數表決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數表決制”,即有關決議必須至少獲得55%的成員國和65%的歐盟人口的贊同,才算通過。“雙重多數表決制”實施后的3年為過渡期。
7、成員國議會將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項歐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員國議會的反對,將返回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
8、歐洲法院將被賦予更大權力,可以就各國司法和內政相關的法律是否與歐盟法律相衝突進行裁決。
《里斯本條約》的締結和生效標誌著困擾歐盟長達兩年半的制憲危機暫告一個段落,為歐盟的機構改革鋪平了道路。
補充:歐盟制憲進程並不平坦。2005年法國和荷蘭在全民公決中否決《歐盟憲法條約》后,歐盟陷入制憲危機,機構改革議題被迫擱置。2007年3月歐盟領導人在紀念歐盟成立50周年時通過《柏林宣言》,被視為《歐盟憲法條約》簡化版的《里斯本條約》半年後誕生。2009年11月3日,捷克批准了《里斯本條約》,成為27個成員國中最後一個簽署國,至此歐盟27個成員國已全部批准該條約,條約於 2009年12月1日生效。《里斯本條約》將對歐盟機構進行改革,並通過改革表決機制提高決策效率。
《里斯本條約》從制定到簽署,既有各成員國的不懈努力,也是形勢所迫。歐盟領導人深知,在歐盟從15國驟然擴大到27國后,出現的“消化不良”現象必須通過機構改革才能解決。同時,當時克羅埃西亞入盟迫在眉睫(克羅埃西亞後於2013年7月1日加入歐盟),而2003年生效的《尼斯條約》沒有為此預留空間。歐憲條約失敗后,歐盟領導人採取了更加務實的態度。在 2007年6月的峰會上,歐盟領導人成功消除了已批准歐憲條約國家和未批准歐憲條約國家之間的意見分歧,果斷做出在新條約中剔除“憲法”字眼,並捨棄讓人聯想到“超國家”性質的盟旗、盟歌等,為新條約的誕生設定了藍圖。
在此後的政府間會議架構下舉行的談判中,成員國採取了妥協的態度,盡量滿足英國、愛爾蘭、丹麥、波蘭、奧地利、義大利等國的要求。這一系列的讓步最終使條約在10月份正式獲得領導人批准。《里斯本條約》保留了歐憲條約的基本內容,但卻並不一定要經過全民公決,所以降低了被否決的風險。
《里斯本條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於新條約要對歐盟的機構進行大手術,其執行過程不會一帆風順。歐洲政策中心首席研究員安東尼奧·米西羅利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由於新條約中規定的改革措施是全新的,條約生效后,可能會有一段磨合期。比如,新設的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與歐盟委員會主席、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的職責分工並不完全明確,三人能否合作默契也有待觀察。此外,歐盟委員會委員人數減少后,各成員國之間如何分配委員名額也沒有最後確定。由於新的“雙重多數表決制”牽涉到人口數量,各成員國如何界定各自人口總數也將成為新的問題。
《里斯本條約》是在原《歐盟憲法條約》的基礎上修改而成。2004年10月,歐盟25國首腦在義大利首都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這是歐盟的首部憲法條約,旨在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規定,《歐盟憲法條約》將在所有成員國批准后,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國和荷蘭2005年先後在全民公決中否決了《歐盟憲法條約》,使得這部被寄予厚望的憲法條約陷入困境。
為推動歐盟制憲進程,2007年6月,歐盟首腦會議在布魯塞爾決定以一部新條約取代已經失敗的《歐盟憲法條約》。根據歐盟各國首腦達成的框架協議,新條約不是涵蓋歐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對創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1957年簽署)和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1年簽署)進行修改增補的一部普通法律。這樣,新條約的重要性下降,各成員國可以通過議會審批方式核准條約,而無需舉行可能導致條約遭否的全民公決。
按照各成員國討論達成的共識,新條約刪去了一切帶有憲法意味的內容,包括更改其“憲法條約”名稱、省去歐盟盟旗、盟歌等內容。同時,條約增添了一些使歐盟決策過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條款,並照顧部分成員國意願,增加了一些“個案處理”的靈活規定。相比《歐盟憲法條約》,新條約內容大為簡化,但仍保留了憲法條約的實質內容。根據新條約,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置都將進行大刀闊斧的革新,旨在讓擴大后的歐盟更好地運轉。
2007年10月19日,歐盟非正式首腦會議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過了歐盟新條約,即《里斯本條約》。同年12月13日,歐盟成員國領導人在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隨後交由各成員國批准。各國批准后,條約於2009年1月生效。匈牙利國會2007年12月17日投票通過了《里斯本條約》,匈牙利因此成為首個批准該條約的歐盟成員國。2008年6月愛爾蘭就是否接受歐盟《里斯本條約》舉行全民公投。13日,愛爾蘭選舉委員會公布結果:以53.4%的反對票否決了《里斯本條約》,歐盟制憲進程再次受到重挫。愛爾蘭公投委員會2009年10月3日下午宣布,在2009年10月2日的全民公投中,愛爾蘭選民以67.1%的支持票通過了旨在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里斯本條約》。
分析人士指出,《里斯本條約》的通過將為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鋪平道路。
在此之前,《里斯本條約》已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6個獲得通過,但捷克和波蘭總統當時尚未簽署該條約。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除捷克之外,26個成員國都通過了該條約,尚待捷克總統最終簽署。而波蘭總統曾多次表示,只有德國和愛爾蘭通過了《里斯本條約》,他才會簽署該條約。捷克總統則稱,他將是最後一個對批准《里斯本條約》作決定的人。2009年10月10日,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在華沙正式簽署《里斯本條約》。
愛爾蘭是歐盟成員國中唯一對《里斯本條約》舉行全民公投的國家。由於選民擔心條約會損害愛爾蘭利益,侵犯國家主權,在2008年6月舉行的全民公投中以53.4%的反對票否決了《里斯本條約》,使歐洲一體化進程受阻。2009年10月2日,愛爾蘭選民終於以67.1%的支持票通過了《里斯本條約》。公投結果表明,愛爾蘭選民在這次投票中發出了明確的聲音,那就是贊成《里斯本條約》,因為它會給雙方帶來好處。
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說,《里斯本條約》的通過顯示了愛爾蘭人民對歐盟的信心,顯示了歐洲團結一致的價值觀。歐盟輪值主席國瑞典外交大臣卡爾·比爾特說,這一結果對愛爾蘭和整個歐洲而言都是一個“重要的勝利”。
《里斯本條約》掃清最後障礙 捷克同意簽署
歐盟輪值主席、瑞典首相賴因費爾特29日在布魯塞爾表示,出席歐盟峰會的27國領導人當天同意捷克為簽署《里斯本條約》提出的條件,從而掃清了《里斯本條約》生效道路上最後一個政治障礙。
《里斯本條約》通過現場
《里斯本條約》生效后,歐盟的組織機構和運營機制的變化主要體現有3個方面。一是取消原來由輪值主席國首腦擔任歐盟理事會主席的做法,設立歐盟理事會常任主席,就是“歐盟總統”,由他來代表歐盟在國際舞台上拋頭露面。這個職位任期2年半,可以連任一屆;二是把歐盟理事會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代表,與歐盟委員會負責對外關係事務的委員這兩個職務合併,設立新的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類似外長,並擴大這個職務的許可權,特別是給予這個職位對外援助的財權;三是把一些原本必須採用一致通過原則的政策領域劃歸到多數表決制的領域,以避免某項政策因一國反對而不能通過的尷尬局面,提高運營機制的效率。
比利時現任首相赫爾曼·范龍佩成為第一任“歐盟總統”。英國人凱瑟琳·阿什頓擔任“歐盟外長”。
有評論認為《里斯本條約》的實施沒有減小27個成國員間分配職務的難度,而且對提升歐盟代表在世界舞台上的個人地位也作用甚微。
塞爾維亞於2009年12月23日正式申請加入歐盟,由於剛剛生效的《里斯本條約》為其他國家申請加入歐盟提供了便利,塞爾維亞入盟的談判進程將會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