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國家一級行政區政府
省政府,又稱省級人民政府,是國家一級行政區政府。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協並稱“四大班子”。
其主要負責人稱為省長,省長(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域單位省的行政首長。在中國,即為省人民政府首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委和省政府 批準確認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確認。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XX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XX省科學技術廳
XX省國家安全廳
XX省司法廳
XX省國土資源廳
XX省水利廳
XX省商務廳
XX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XX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XX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XX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XX省監察廳
XX省財政廳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XX省農業廳
XX省文化廳
XX省審計廳
XX省教育廳
XX省公安廳
XX省民政廳
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X省交通運輸廳
XX省海洋和漁業廳
XX省衛生廳
XX省環境保護廳
XX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XX省地方稅務局
XX省統計局
XX省旅遊局
XX省林業局
XX省體育局
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XX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XX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XX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XX省新聞出版局
XX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XX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XX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管理機構
XX省糧食局
XX省監獄管理局
XX省物價局
XX省畜牧獸醫局
XX省公務員局
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省政府 | 省長 | 省政府 | 省長 | 省政府 | 省長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謝伏瞻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杜家毫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郝鵬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張慶偉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王國生 | 陝西省人民政府 | 婁勤儉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郭樹清 | 江蘇省人民政府 | 石泰峰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李強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李小鵬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鹿心社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于偉國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朱小丹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劉賜貴 | 貴州省人民政府 | 孫志剛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尹力 | 雲南省人民政府 | 陳豪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李錦斌 |
遼寧省人民政府 | 陳求發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蔣超良 | 甘肅省人民政府 | 劉偉平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陸昊 | ||||
【注】:本表截止日期(2016-03-08);主要為省一級行政區,未包含直轄市以及各民族自治區 |
一、承辦中央領導人指示、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在省貫徹落實的行文工作,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擬稿和審核工作,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國家機關轉由省人民政府辦理的事項。
二、負責省人民政府會議的籌備和有關服務保障工作,協助省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協助組織起草和審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
四、研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各單位請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五、根據省人民政府領導指示,對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間出現的爭議問題進行協調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六、督促檢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對省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及省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報告。
七、協助省人民政府領導做好需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八、根據省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全省政府系統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承辦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省政協建議案。
十、指導督促、協調推進全省政務信息、政務信息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針政策,協調推進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指導、推動全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對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對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監督,為省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法律咨政服務。
十三、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反走私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省打擊走私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全省各地各職能部門開展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處理重大及突發走私事件。
十四、協助處理國內群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及領導的來信來電和來訪接待。辦理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國家機關,省委、省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十五、負責省人民政府值班值守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領導報告重要緊急情況(含突發事件信息),並傳達和督促落實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
十六、負責省人民政府參事和省政府駐外辦事處有關工作,管理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