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費

將記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

固定資產折舊費就是將記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損耗,將購置價款採用折舊的方法逐步轉移到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中去。

舉例說明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購置一台機器,價款120萬元,作帳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購買時並沒有記入費用或成本
假如機器能使用10年,就是120個月(若不考慮報廢時的殘值),投入使用后每個月的磨損價值就是1200000/120=10000元,就說機器每月的折舊費就是10000元。帳務處理就是:
借:製造費用10000元
貸:累計折舊10000元

稅務處理


基本基數

計算折舊的基數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主要範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7類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起止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凈殘值預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年限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方法簡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享受加速折舊法的固定資產包括兩類:一是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的具體方法有三種:縮短折舊年限法、雙倍餘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其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選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的,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